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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4日電(田興春)時隔23年,行政訴訟法迎來首次大修。對於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之一的執行難,修正案草案擬進一步明確政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規定:政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將予以公告;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對政府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拘留。國家行政學院胡建淼教授認爲,關於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問題的規定,是這次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
對於行政訴訟,判決得到執行的意義不言而喻。胡教授認爲:“如果說行政訴訟的涉案範圍是整個行政訴訟的進口,生效的判決執行是整個行政訴訟的出口,進口進來了,最後判決執行不了,出口還是前功盡棄,沒有意義。”
行政訴訟法此次修改的目的,重點是要解決現實中的“三難”問題,即: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胡教授指出,這次修正案草案中,對執行難如何解決的規定,是修法亮點之一。此次修法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尤其是行政機關不執行的情況,新增了非常重要的兩個措施,公告和拘留。
“公告就是法院的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要執行,糾正原來的錯誤,行政機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公告。現在是網絡社會,公告措施比拘留還嚴重。媒體說某某行政機關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老百姓要罵他,這個行政首長肯定當不下去。拘留作爲第二種措施,不是輕易可以進行的。只要法院真正敢於公告、拘留,執行難的問題就不存在。”胡教授介紹。
至於已經入法的各種執行手段,“如:罰款不交,要每日加收3%的罰款,銀行的錢可以財政劃撥,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等,這些措施都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