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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下放給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核)權限後,是否一放了之?浙江省嘉興市國土資源局的做法是:既要支持,又要加強指導、監管和考覈。
嘉善縣和海寧市分別是全國縣域科學發展示範點和浙江省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爲此,嘉興市國土資源局近日出臺了《關於支持嘉善縣域科學發展示範點建設推進國土資源審批改革工作的意見》、《關於支持海寧市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兩《意見》指出,對嘉善縣、海寧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日常業務指導,支持開展各項工作,總結改革經驗,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在明確下放行政審批(核)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和改進報備(送)方式等事項的同時,兩《意見》要求嘉善縣、海寧市及時提出下放審批(核)事項的辦理要求和流程,並通過網絡和媒體向社會公告,同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業務培訓。要對下放後的審批(核)工作嚴格把關、依法辦理,確保審批(核)工作的合法性和規範性,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大審批(核)事項和權限。
按照行政委託的要求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兩《意見》指出,對因下放審批(核)事項而引起的訴訟、複議、信訪、投訴等,由嘉善縣、海寧市依法依規負責具體事務性處理,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嘉興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對因下放審批(核)事項而引起的補償、賠償,由嘉善縣、海寧市政府或嘉善縣、海寧市國土資源局直接負責補償、賠償。
兩《意見》規定,嘉興市國土資源局對審批(核)事項辦理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案卷檢查和實地抽查,並建立評估機制。對存在的問題,將督促嘉善縣、海寧市政府和嘉善縣、海寧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的違法、違規事項,嘉善縣、海寧市在限期內拒不改正的,嘉興市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收回審批(核)權限。
兩《意見》規定,將下放審批(核)事項辦理情況和由於下放事項引起的複議被撤銷或敗訴等工作,納入對嘉善縣、海寧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覈和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考覈、信訪、依法行政考覈。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