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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改革工商登記制度,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爲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國務院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3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草案修改的7部法律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計量法、漁業法、海關法、菸草專賣法、公司法,內容涉及取消下放11項行政審批項目和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具體內容有五個方面:
——修改生產經營活動許可、資質資格認定覈准的相關規定。草案修改了現行海關法、菸草專賣法等5部法律的12個條款,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重點涉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許可和資質認定等。如刪除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需經海關同意的相關規定,刪除報關員資格覈准等規定。還刪除了菸草專賣法中有關全國或者省級菸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對菸草優良品種的審定批准的規定。
——明確下放管理層級的實施主體。草案修改了現行漁業法、藥品管理法、計量法的3個條款,將漁業捕撈許可證、藥品委託生產許可等3項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主體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下放到省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如根據實踐,省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履行藥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有能力履行藥品委託生產審批職責。下放該項審批,符合權責統一的原則,更有利於對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管。據此,草案將該項審批的實施主體修改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增加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草案修改了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海關法的6個條款,增加了有關監管措施。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在刪除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有關規定的同時,增加了向監管部門備案的措施;海關法修正案草案在刪除進出境運輸工具改、兼營境內運輸審批有關規定的同時,保留了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和向海關辦理手續的措施。在取消報關員資格覈准的同時,增加了報關人員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
——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爲減少前置審批環節,草案修改了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覈改爲環保部門審批過程中內部徵求意見。
——修改公司註冊資本登記有關規定。爲優化營商環境,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放寬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同時爲改革監管制度、創新服務方式和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公司法修正案草案還明確了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國務院將進一步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後,國務院近期又推出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改革措施,涉及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爲此,國務院建議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進行“一攬子”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