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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長春12月31日電(記者孟含琪)審計署2013年12月30日公佈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在政府性債務管理中,仍存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較快、部分地方和行業債務負擔較重等問題。
在本次審計中,地方債務是市場關注的焦點。從政府層級看,省級、市級、縣級、鄉鎮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分別爲17780.84億元、48434.61億元、39573.6億元和3070.12億元。市級和縣級的地方債務尤其突出。
吉林大學商學院應用金融系教授丁志國認爲,市縣級舉債過高與稅務制度有關。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財政收入佔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也導致地方政府的財政自給能力嚴重不足、基層政府缺乏主體稅種等問題。“轉移支付制度的不規範也是導致地方債務形成風險的因素。”他說。
針對政府性債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審計機關已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提出建議:一是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責任制,嚴肅責任追究。三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穩步推進投融資、財稅等體制機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妥善處理存量債務,防範債務風險。
“政府借債的主要渠道是通過銀行和民間的一些融資機構,審計署的全面審計對二者會起到警示震懾作用,並提醒其做出相關整改。”吉林財經大學財政與金融方向副教授張健說。
他認爲,應以法律形式賦予地方更多的稅收立法權,且結合地方因地制宜,單獨開徵具有地方特色的稅種;同時對其進行監督,實現統一稅法與適度分權的結合。
丁志國認爲,地方政府舉債應遵循“量入爲出”原則。“判別地方債,國家應給出導向,但並不是絕對的量化指標,最好還是將足夠的財政權力下移。”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孫志明認爲,審計署審計全國政府性債務的目的是讓中央政府全面瞭解地方政府財政目的用途,未來全面審計可能會逐步轉爲常態化。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