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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邸制是公務人員的一種住房制度。官邸是國家爲一定級別官員提供的在任職期間居住的住所,官員本人對官邸只有居住權而沒有產權,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後即遷出。作爲廉政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實行官邸制”。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爲某些級別的官員提供辦公場所和住房是常見做法。
官邸制普遍原則:在職搬入、卸任搬出
發達國家或地區一般都具備比較完善的官邸制,雖然具體的實施細則存在差別,但共同特徵是政府爲相關公職人員提供住房和辦公用房,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後搬出。與此同時,這些國家還擁有比較完備的官員財產監管體系,通過嚴格的公衆監督和政府監管保障官員住房、薪酬待遇的公開透明。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大、中城市市長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應搬出。基於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於官邸居住,市長則擁有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用均包含在政府預算之內,居住者只需交納象徵性的1美元年租金。
英國的官邸制與其歷史傳統一脈相承,具有濃厚的本國特色。英國當前有限的幾處官邸並非政府使用公款專門爲高級官員修建,而多是來自於原所有者對國家的捐助。英國官邸的使用在原則上並沒有嚴格的一定之規,相關公職人員可選擇也可不選擇居住於官邸。官邸的流動成本,例如市政稅、水電費等需要由居住的官員擔負,另外,在官邸舉辦的各種儀式、招待活動等所產生的費用由各自部門承擔,並要對外公示相關事宜及開銷明細,以接受公衆監督。
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統等必須入住官邸外,各部部長的入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入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所有聯邦官邸均由政府出資建設,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傢俱、進行維護保養。在德國,官邸連帶其中的設備和傢俱都被視爲政府財產,官員將官邸據爲己有的行爲等同於盜竊政府財產,一旦這種行爲被相關監察部門發現,將有罰款、驅離等處罰。
法國的官邸制度相當完備,根據法國法律規定,住房大小與付費標準根據職務需要和職位高低確定。中下級公職人員如果無住房就無法正常工作者,也可以參照相關標準分配住房,如果只是一般需要分配職務用房者,則應繳納正常租金標準一半的房租。除政府領導人外,法國對各部部長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實行住房補貼制度。
在韓國,只有總統、總理、國防部長以及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必須入住的官邸,如韓國的青瓦臺總統府。其他高級公務員例如國務委員、國會議員、各院部的次長、政務次官、祕書室長、前總統祕書官、國會議長、副議長及國會議員的祕書室長、輔佐官等在任期間,政府也提供官邸,卸任後搬出讓給繼任人員居住。
新加坡總統府是新加坡的代表官邸,始建於1867年,每年幾個重要節日,總統府都會向公衆開放。作爲亞洲較爲廉潔的國家,新加坡對官邸的使用和官員的住房情況擁有嚴格的糾錯機制,規定官員住房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時刻防止政府高官謀取住房特權。
官邸製出臺的背景:預防和整治公職人員住房腐敗
國外官邸制的推行基本具有相似背景。一方面,官邸制能夠在保障關鍵部門高級官員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爲這些官員提供合適的辦公場所;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整治公職人員的住房腐敗問題需要建立健全官邸制及其相關的配套制度。由於各國具體國情不同,官邸制在這兩方面會有所側重。
就保障官員生命財產安全來說,通觀各國的情況,公共官邸主要分配給高級公務人員或處於關鍵職位的公務人員,例如總統、總理、外交部長、國防部長等,這些關鍵部門的高官必須入住官邸是許多國家的硬性規定。
另一方面,由於發達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也曾經歷過市場與政府關係權責不清、尋租性腐敗、各種隱性腐敗層出不窮的時期,住房腐敗問題也曾相當嚴重,因而各國在實踐中不斷建立健全官邸制度,並輔以一系列配套機制,以加強對住房腐敗的監督和懲罰力度。例如,新加坡在建國初期只有9%的公民擁有公共住房,而其中大部分都爲權貴階層享有,治理嚴重的住房腐敗問題是新加坡推行官邸制的直接原因。
從世界範圍來看,官邸制在很多國家已經實行多年,其中的突出代表是家喻戶曉的美國白宮、法國愛麗捨宮和英國唐寧街10號、俄羅斯克裏姆林宮等。雖然各國官邸制存在實施細則上的差別,但其共同特點是:官員對官邸只有居住權而沒有產權,無論如何,官邸都是公共財產的一部分,按規定配置內部設備,費用則由國家承擔。官員在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後搬出,多數國家還爲高級官員提供住房補貼。此外,很多實行官邸制的國家也規定官員住房、薪酬待遇等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防止政府高級官員謀取住房特權。
可以說,官邸制在國外的長期實踐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除了保障關鍵部門公職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外,官邸制的主要作用在於防治和監控官員住房腐敗。
從官邸制在發達國家的實施經驗來看,該制度主要從兩方面入手遏制住房腐敗問題:首先,杜絕相關公職人員住房開支大、鋪張浪費嚴重的現象;其次,防止官員利用手中權力以權謀房,搞“權房交易”。另外,官邸制還具有強化公僕意識、督促官員勤政節約的作用。在德國,除了總統以外的官員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入住官邸,但德國通過與官邸制相配套的住房監管體系對官員住房腐敗問題進行嚴格查處。德國前總統武爾夫被媒體披露在2008年任下薩克森州州長期間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一大筆低息貸款用於購房,導致其最後不得不引咎辭職。正是通過完備的官邸制,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最高官員阿舒克·恰範的孟買房產腐敗案才得以被公之於衆。阿舒克·恰範在孟買海邊的黃金地段以自己親戚的名字擁有至少三套住房,由於地段好,這些公寓每套的市值高達8000萬盧比(約合人民幣1168萬元),而這些住房是政府出資興建準備分配給印巴衝突中陣亡士兵遺孀的。
不能忽視的是,住房腐敗的根源是市場和權力的勾結,無論是官員利用手中大權多建多佔住房,還是以職權影響市場差價或違規佔地,都需要通過完備的廉政制度得以治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完備的官邸制和規範的官員住房監督,離不開完善的法治體系、公開透明的信息、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以及民衆的高度反腐敗意識。
對我國的啓示:統一謀劃、加強監督
官邸製作爲廉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各國的實踐已被證明能夠在治理腐敗的過程中發揮作用。探索實行官邸制,也反映了我國力圖通過主動推進制度化進程來抑制腐敗的努力和決心。
實行官邸制需要科學的頂層設計,統一謀劃。對官邸制的主體資格和適用範圍,即什麼級別和類型的官員必須入住官邸,什麼級別和類型的官員可以選擇入住官邸,官邸的建造標準、資金來源、官邸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關係、使用官邸的違規違紀責任,等等,都需要制定詳盡又明確的章程和規定。
對預防住房腐敗有效的官邸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約束和保障,如果相關配套制度欠缺則有可能影響官邸制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因此,要徹底杜絕以權謀房現象的發生,不僅要有官邸制,還需要建立健全與之配套的廉政制度。
綜合國外的經驗來看,官邸制的運行需要具備兩個前提:對官員現有住房情況進行梳理和建立官員住房信息公開制度,引入民衆監督。從根本上來說,導致官員住房腐敗的原因是官員手中不受制約或制約不足的權力,因此,要真正解決官員的住房腐敗,必須從強化制度、法律、民衆和媒體的監督能力入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同時,還需要將官邸制納入立法軌道,加強對官邸制的監督,使其在陽光下運行,預防與懲治因官邸產生的不正之風。(李文王塵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