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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位市民到薊縣一家滑雪場滑雪時,被一名從滑雪道上飛馳而下的女子撞成重傷。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判決,撞人者應承擔80%的責任,被撞者由於“缺乏必要的風險防範意識”,也被判承擔20%的責任。如撞人者不能履行賠償義務,由滑雪場管理單位對“撞人者不能履行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法律人士表示,近日有多位國際著名人士在滑雪時受傷,這說明滑雪的確是一項危險的運動,希望廣大市民在外出滑雪時注意安全。
事發當日,姜某由單位組織到薊縣某滑雪場滑雪。當日上午11時許,姜某在滑雪場初級雪道準備離開滑雪場時,被在該雪道飛馳而下的易某從背後撞倒。姜某隨即被送到醫院救治。經檢查,姜某的左脛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左後踝骨折。因考慮醫療條件和就醫的方便,姜某於當日下午前往併入住天津市內的醫院。很快,這家醫院的醫生就爲姜某做了手術。姜某住院治療25天后出院,共花費醫療費5.9萬餘元。
出院後,姜某認爲,易某的行爲對其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而滑雪場的管理者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他們均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將易某和滑雪場管理者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11萬餘元。
一審法院最後判令易某賠償姜某各項損失8萬餘元。如易某不能履行上述賠償,由滑雪場管理單位對易某不能履行部分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滑雪場管理者不服,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在具體的滑雪過程中,滑雪場管理者不能準確提供該滑雪場初級滑道所能容納的滑雪者數量,對於當日的實際滑雪人數以及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存在人員密集的隱患,均沒有做出足夠的預測和了解。滑雪場管理單位表示,事故發生時配備了幾十名安全巡視員,但上述配備顯然並不足以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阻止撞傷事件的發生。上述情形均表明,滑雪場管理單位沒有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於姜某因撞傷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