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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這是新時期做好乾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選拔任用好乾部的制度保證。有關幹部人事制度專家表示,把好乾部選出來用起來,最根本的是要靠科學有效的制度機制。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好乾部標準,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着力解決突出問題,充分體現了幹部工作理論認識、實踐探索、制度建設的最新成果。
既強調黨管幹部,又堅持發揚民主
“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我們黨鞏固執政地位、完成執政使命的根本保證。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的修改和變化,最爲重要的就是對於黨管幹部原則的重申和強調。”中國社科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表示,與修訂前相比,《幹部任用條例》作了很多重要變化和調整,適應10多年來黨的組織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吸收了10多年幹部選任實踐的新經驗,也體現了新形勢下黨對幹部工作規律的新認識,“對於加強新時期執政黨的建設,建設一支務實爲民、勤政清廉的幹部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黨要管黨,首先是管好乾部;黨管幹部,必須不斷改進完善方法。”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峯認爲,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突出特點,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旗幟鮮明地把“黨管幹部”這個首要原則進一步凸顯出來,從原則、標準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強調和保證了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地位和主體作用,強化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幹部中的把關責任。劉峯認爲,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突出黨管幹部的同時,堅持發揚民主,在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促使幹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等方面,採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醞釀、集體決策,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發揚人民民主,堅持、改進並增加了體現羣衆公認、擴大公開性和透明度的方法和措施,落實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用制度選人而不是人選人,從而最大限度減少人治,遏制用人腐敗。”專家們表示,《幹部任用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把黨管幹部原則規範化、制度化,充分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幹部任用條例》把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貫穿於各個環節,使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有了更嚴格的選拔標準、更規範的選拔程序、更嚴明的選拔紀律、更優化的選拔流程、更簡便的選拔方法。《幹部任用條例》既有實體性的要求,又有程序性規定,使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刪繁就簡,環環相扣,形成了可操作、可檢驗、可追究的閉環系統。總之,《幹部任用條例》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機統一起來。
既堅持好乾部標準,又遵循幹部工作規律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把肯幹事、能幹事、幹好事的好乾部選拔出來,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保障。幹部選拔任用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要堅持標準,又要遵循規律。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在適應新形勢、總結新經驗的基礎上,很好地體現了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在辛鳴看來,《幹部任用條例》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爲重要遵循,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要求。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標準,爲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爲充分發揮幹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
明確了好乾部的標準之後,緊接着就是如何能有一套好的制度、程序、辦法把好乾部給選拔出來。辛鳴認爲,這就涉及到幹部選拔任用的科學性問題了。“幹部選拔一定要遵循幹部工作規律和幹部成長規律,這些規律性的認識是在幹部工作中不斷深化和成熟的。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在這個方面體現得尤爲充分。比如,把‘動議’這一工作中實際存在的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並加以規範,使得幹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爲完備,也更爲透明。”
“《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科學性和實用性的統一。”劉峯用“兩性”統一來概括這次修訂。“科學性體現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時注重幹部成長的規律,注重幹部工作的規律。”劉峯認爲,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怎樣是好乾部,怎樣成爲好乾部,怎樣把好乾部用起來”的思想在《幹部任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
他表示,實用性體現在着力解決選人用人中的突出問題,迴應人民羣衆關切,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同時,實用性還體現在幹部選拔工作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體現了對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比如,《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這符合幹部成長的一般規律;但少數特別優秀的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破格提拔,也符合幹部成長的特殊規律。”劉峯表示,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破格”不能“出格”,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裏都有明文規定,“這既有利於幹部一步一個腳印穩步成長,解決破格提拔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又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了條件、保留了‘快車道’。”
既堅持民主推薦,又防止“簡單以票取人”
對民主推薦環節,專家普遍表示,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既有堅持又有改進完善,既有繼承又有創新。
辛鳴說,幹部工作一定要發揚民主、走羣衆路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但近些年民主推薦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突出問題:參加推薦的人心態複雜,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等現象,導致不幹事的“老好人”得票高,真幹事的幹部反而因得罪人而丟票;一些領導幹部因怕丟票,而當“老好人”,甚至出現拉票賄選等問題;黨組織在民主程序下如果不用得票第一的幹部似乎又不好交代,於是民主推薦變異成爲簡單的“以票取人”。“這就把選人用人機械化、簡單化了,背離了民主推薦的本意,也導致黨組織和幹部都不敢擔當。”
劉峯梳理認爲,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對民主推薦有三大改進:
一是對民主推薦合理定位。民主推薦不是民主選舉,在選舉時就是要“以票取人”,但民主推薦得票只能作爲選人用人的參考。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由原來主要依據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改爲根據工作需要、幹部德才條件及平時表現、人崗相適和民主推薦等情況綜合確定,同時規定羣衆公認度不高的不能列爲考察對象。這就使民主推薦迴歸到了其應有的合理地位。
二是改進民主推薦方法。特別是規定個別提拔幹部時可以按以往做法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也可以先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這一規定,有利於實現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民意基礎性作用和人崗相適要求的統一。
三是完善民主推薦的參加人員範圍,有利於各地各部門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民主推薦參加人員範圍,提高民主推薦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
辛鳴表示,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改進完善民主推薦的新舉措,正是一種在幹部工作中實事求是,尊重民主、實踐民主的反映,有利於形成組織上和幹部個人都不再爲“票”糾結和困擾,“幹部專心工作、組織關心幹部”的良好氛圍。
既堅持競爭性選拔,又着力改進規範
辛鳴認爲,《幹部任用條例》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模式的規定更加規範務實。這些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爲一種新的幹部任用模式,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方面積極作用很明顯,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幹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爲“凡提必競”、簡單以分取人。“這種傾向導致了‘幹得好不如考得好’的現象越演越烈,甚至出現‘考試專業戶’,讓埋頭幹事的幹部受到很大沖擊。”他說。
在劉峯看來,如何對待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一級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政績觀是否正確的體現。搞競爭性選拔的目的,應該是爲了更好地發現好乾部、使用好乾部,而不是爲了“作秀”。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又分別對適應情況作了明確規定,切實解決競爭性選拔過多、過濫、動輒面向全國選拔,興師動衆,成本太高,質量不高的問題,防止高分低能和考試專業戶問題。
人們注意到,《幹部任用條例》還特別增加領導幹部參加公開選拔應經所在單位同意的規定,將“統一考試”環節改爲“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比選擇優”。劉峯表示,公開選拔既要突出崗位特點,更強調能力、素質、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這些規定既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又堅持好乾部標準,體現實事求是的精神,做到了管用實用。”
專家們表示,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的四大亮點,都貫穿了一條主線,就是落實中央關於幹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堅持和全面深化改革,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幹部工作中的一些做法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豐富、拓展,充分體現了對幹部工作規律性認識的深化與成熟。這也是這次條例修訂的最大亮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