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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最高將被罰200元。
意見稿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如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等行爲,將被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經營許可,使用僞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營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駕駛員未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營運的;駕駛員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的;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繼續提供運送服務的。
意見稿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