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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絕履行『分手合約』,張先生被王女士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張先生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張先生自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止,每月給付王女士4000元,共計4.8萬元的判決。
張先生與王女士於2008年相識,2010年開始同居生活,後因發生矛盾而分手。去年3月,兩人簽訂合約,約定張先生每月給付王女士四千元作為分手費給付一年,共計四萬八千元整。次日,張先生按雙方簽字認可的字據內容給付了王女士一個月的費用4000元。後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由於張先生拒絕履行協議並拒絕支付後續的費用,請求判令王先生履行協議,給付4.4萬元。
一審敗訴後,張先生提出上訴。市二中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張先生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