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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官員一頓飯吃掉8840元處分仨月後調任一把手
據1月18日新華網報道,因一頓飯公款消費8840元,河南鄭州長興路辦事處主任陳增林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三個月後,陳增林不僅未降,反而調任鄭州市惠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局長。
一個剛受處分的問題幹部,憑什麼就吃升了?不過三個月,就由原來的二把手換了個位置成了一把手?問題官員調任一把手不是不能,而是得有一個時間過程,要看他是否改邪歸正,各方面的考覈是否優秀。被處分的官員這麼快就被上級委以重任,凸顯出幹部提拔調任暴露出來的制度漏洞。
現實生活中,公款吃喝、違規配車等違紀零成本,難怪一些官員敢於頂風違紀。在陳增林事件中,當初對其加以處分,本是責任實現的必然結果。但隨後的調任,則徹底抵消了這一責任後果。與先前發生的很多“官員神奇復出”一樣,官員承擔責任的方式如果不能對其仕途產生任何影響,甚至還能帶病提拔,那麼再嚴厲的問責也將變得毫無用處。
筆者看到,在媒體監督下,受處分的官員目前調離原崗位,並於1月17日被免去了相關職務。
中共中央日前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被問責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如今,當地重新免去陳增林的職務,使相關規定得以落實。但筆者覺得,這件事不能到這裏就算結束了。
當初這個有問題的任命是怎樣作出的?有必要進一步責任倒查。問題官員需要被問責,那些操弄僞問責的官員同樣需要被問責。從個案引申開來,無論是《條例》的良好落實,還是其他各項禁令普遍持久的實施,都必須在每一個問責的環節上錙銖必較,不留任何空子。
果能如此,還有人敢吃嗎?還有人能吃升了嗎?高斌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