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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大學在其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的網站上發佈消息,準備面向社會公開徵選本科生招生社會監督員,以參與監督本科生招生工作。(1月22日財新網)
人大推出的社會監督員制度,是迄今我們能觀測到的最爲大膽之改革,值得喝彩。長期以來,高校招生工作嚴重依賴於內部監督,雖然校紀委、校監察處或許在嚴格行使職能,但其僅僅只是學校內部機構,而且級別往往遜於由學校最高領導掛帥的招生委員會,內部監督失效可想而知。在同一考區、統一考試與統一錄取制度下,單個學校的內部監督風險不一定立即會暴露爲問題,而在沒有上級監督的自主招生中,單個學校這些弊端,則可能醞釀成重大問題。人民大學前招生處處長鉅額腐敗案,就是一例。而人民大學引入社會監督員,就是旨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以填補內部監督不足之缺陷。
然而,當我們把目光聚焦於“神聖的社會監督員”的選任與職責之時,我們就難對這類“重大改革”再生“喝彩之意”。據報道,社會監督員主要職責有四:一爲聽取權,聽取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情況彙報;二爲要求答覆權,對羣衆反映問題要求學校做出答覆;三爲旁聽權,可旁聽有關會議;四爲巡視權,可巡視網上錄取現場。這四類權中,聽取權、旁聽權和巡視權,僅只是完成監督的基礎信息工程,信息對稱雖然至關重要,但卻不等於監督權。於內部監督權相較,社會監督員的監督權,明顯處於“無監無督”的狀態。這樣“空心化”的外部監督權,根本起不到有效補充與協作內部監督之效。
大凡監督權,必起於監督人選任中的“利益避讓”原則,這纔是合格的社會監督員之起點。在實際運作中,因考慮到利益關係變動因素,還要設置“監督員迴避制度”,凡在被聘任的監督員中臨時出現利益衝突之時,任何關係人都可申請該監督員迴避。爲了做到這一點,監督員選任工作中,越是由獨立一方來主持,所選到的監督員的公信力就會越高。人民大學將選任的社會監督員,完全由內部人來選定,這使內部人有“收買”外部人信用的大量機會,導致監督失靈。而從監督權上看,監督權的核心就是對發現問題擁有自主調查與提出處罰建議的權力。沒有此權,監督就是一種形式主義。一些陷入醜聞的機構,常推出“社會監督員”來修復形象。這類公關攻勢,雖不傷大雅,但依然只是個“花瓶工程”。社會監督員唯有跳出“公關花瓶”,纔會真正起到公衆所期盼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