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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春節來臨,市民燃放煙花爆竹一定要擇機擇時,否則,不但會危及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而破財。日前,本市一名男子因爲在酒樓門前燃放煙花而損壞他人汽車,賠了大把銀子。
去年11月中旬,市民劉先生駕車至一酒樓用餐,並在保安指引下,將車停放在酒樓門口。晚上6點多鐘,劉先生準備用餐時,聽到汽車響起警報,出門一看,是一名青年男子正在距車10米左右處燃放大型煙花。儘管酒樓工作人員出面阻止,但車上已佈滿紙屑和灰塵,劉先生還發現前機蓋上有傷痕。青年男子表示,當天有朋友辦喜事,所以一時高興,有點忘乎所以,雖然其願意賠償劉先生損失,但不認可前機蓋傷痕是燃放煙花所致。劉先生則拿出用餐前剛剛給汽車保養封釉的證明,表示車輛此前毫無損傷。
雙方談不攏,劉先生將男青年和酒樓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男青年賠償車輛損失,酒樓承擔當日餐費400餘元。日前,法院審理認爲,侵權責任的構成,應當根據受損車輛確有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確有侵權行爲、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來認定。根據事發後派出所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保險公司出具的處理單等證據,可證實原告所有的小轎車因被告燃放煙花受損。原告停車的地方並非酒樓收取費用的停車場,也不屬於酒樓所有,因此二者並未形成委託保管關係,且酒樓工作人員已阻止男青年燃放煙花,原告點餐後未食用,是其自主的權利,酒樓不存在阻礙原告就餐的事由,故原告要求酒樓負擔餐費的請求,不予支持。經綜合認定,車輛損失1300元,法院一審判決,男青年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給劉先生。
擊水律師事務所曹佳君律師分析認爲,該案符合一般侵權行爲構成要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有過錯誰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於男青年的責任,認定比較清楚,而在酒樓門前車輛受損,酒樓是否有責任呢?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丟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酒樓方沒有收取保管費,且對男青年燃放煙花的行爲已進行阻止,因此其已盡到無償保管的一般注意義務,對原告的損失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