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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相繼召開地方兩會,三公經費削減情況成爲社會焦點。一些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則拿出了2013年的三公經費相關數據,一些省則未公開削減三公經費數據,僅在報告中提到三公下降。(1月28日《中國青年報》)
希望三公經費在短時期內呈現垂直下降的“硬着陸”模式,可能不切實際。既堅持改革理想,又尊重現實條件,讓三公經費“軟着陸”更具有操作性。
但是,監管三公支出是一項高度繁重、複雜的系統工作,在監管和處理的實際工作中,必然要經受各種慣性衝動和權力衝動的輪番挑戰,沒有一個具有高度操作性的法規做“快刀”,監管之職勢必被亂麻似的曲解、“規避”和卸責所糾纏。
監管的操作性首先要體現爲流程的“明細化”、主體的“明確化”。從三公經費佔預算比例的劃定,到經費的實際支出、報銷,到經費支出的統計與覈實,到經費明細賬目的公開內容和形式,到費用的決算、審計,及至對違規行爲的查處、問責,一整套流程下來,必須明確每個環節如何具體實施,必須明確每個環節由哪個部門負責把關。
監管的操作性還要體現爲執行標準的“數字化”。《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定,在三公經費等問題上存在違規行爲者,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甚至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然而,通觀全文卻基本上都是“定性”的標準,“定量”的標準幾乎看不到,三公經費規模佔預算比例的上限不清,三公經費具體支出標準不清,所謂“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判斷的標準不清,這就給規範執行標準造成了困難,也給對違規者的情節裁定造成了困難。
法治體系的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邁出第一步本身就是巨大的突破,尚未明確的內容和細節,有待後續完善,相信在不斷推進監管體系細化工作的基礎上,隨着法紀和輿論監督的果斷“亮劍”,曾經缺乏約束的三公經費終將被馴服。(許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