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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託運的三件古董瓷器受損,劉先生將廈門航空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220萬元。北京晨報記者近日獲悉,因劉先生無法證明受損瓷器的價值、未做評估鑑定,亦未辦理保價,朝陽法院最終僅判決劉先生獲賠財產損失500元。
去年4月4日晚9點,劉先生乘坐廈門航空從北京飛往福建的航班。登機前,他將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辦理了託運手續。但取回行李時發現行李箱和三件瓷器已損壞。此後,廈門航空賠償了劉先生一個新的行李箱,並同意按照100元/公斤的標準賠償其瓷器損失500元。因協商未果,劉先生將廈門航空告上法庭。
劉先生稱,受損的三件瓷器均是古董,其中褐釉點彩螭耳罐是唐宋時期的,價值115萬元,是從蔡某處購得;豆青色筆洗是明清時期的官窯,價值120萬元,是其祖傳的;五彩碟是清朝的,價值2萬元,是其從古董店購得的,三件瓷器均無鑑定證書。
廈門航空不認可受損瓷器爲古董,並稱劉先生既未聲明物品易碎也未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故只同意賠償500元。
法院認爲,劉先生託運的行李在託運過程中損壞,廈門航空構成違約,應對劉先生因此產生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關於瓷器損失,劉先生提交的未加蓋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記表,不能確定是具備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人出具的;其與蔡某之間的轉讓書,未對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時期的古董進行約定,故劉先生主張的瓷器損失證據不足。
同時,法院認爲原告稱受損瓷器是貴重物品,但其既未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又未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法院只能參照航空運輸關於承運人賠償責任的規定確定其行李損失金額。鑑於廈門航空同意賠償500元,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法院予以採納。(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