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市國土房管局對本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新的管理意見。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是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將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築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並且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該統一將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