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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入室盜竊行兇留下指紋15年後被逮捕宣判死刑
15年前,柳州市屏山小區發生一起命案:女子阿玲被歹徒刺中頸部,當場身亡;其公公韋老伯也被歹徒所傷。歹徒行兇後,將貴重財物席捲一空。2013年4月,通過指紋信息比對,警方將嫌犯黃漢永抓獲。今年2月8日,記者從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黃漢永一案經開庭審理(本報去年12月19日曾報道),法院最終以搶劫罪判處黃漢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黃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1.33萬元,賠償刑事附帶民事經濟損失1.8萬餘元給受害人家屬。
1999年1月9日晚10時許,黃漢永來到柳州市屏山小區12棟3單元樓下,見被害人阿玲家裏有燈光透出,廚房窗戶沒有關好,即沿樓房外側的排水管徒手爬進阿玲居住的3樓1號廚房內,準備實施盜竊。當黃漢永從廚房準備進入客廳時碰到東西發出響聲而被阿玲發現,二人隨即發生扭打。期間,黃用刀刺中阿玲頸部,致其當場不幸殞命。之後,黃又發現了在一間臥室裏的被害人韋老伯,爲防止韋呼救,黃漢永衝入房內用毛巾堵住韋的嘴巴,並用刀頂着毛巾插入老人口中,又用被子矇住老人頭部致其受傷昏厥。
隨後,黃漢永拿走被害人阿玲身上及室內的金戒指三枚、金項鍊和金手鍊。在逃離現場時,黃在現場一個電燈開關上留下一個指紋。就是通過這個指紋,警方在2013年4月15日將黃漢永抓獲歸案。
柳州中院審理認爲,黃漢永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行劫,且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黃漢永雖具有坦白、悔罪、當庭認罪等可以從輕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鑑於其入室盜竊被發現後,在現場拿起一把尖刀不計後果地朝被害人的面部、頸部等處亂劃,並向阿玲頸部這一人體要害部位捅了一刀,致其當場殞命;而後,在明知另一被害人繫有病在身不方便行走的情況下,仍採取用刀插喉嚨、用被子矇頭部等方式對其進行傷害,爲防止其呼喊,將長達15釐米左右的尖刀插入老人咽喉僅留二三釐米在外,時間長達幾十秒鐘,致其不能呼喊;爲防止被對方認出,黃甚至將尖刀拔出後又用被子捂住老人頭部長達1分多鐘,致其不能再動彈,足見黃置被害人於死地的心態明顯。
因此,法院認爲,黃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做出前述判決。
(來源: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