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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13日訊記者萬靜商務部今天對外公佈《關於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根據暫行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爲簡易案件:即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佔的市場份額之和小於15%;存在上下游關係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佔的份額均小於25%;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係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佔的份額均小於25%;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不視爲簡易案件: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於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等情形。
(原標題:市場份額小於25%適用簡易程序)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