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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規定,全國30多萬所中小學到今年底均將配置責任督學。
給學校配備責任督學源自英國,目的是爲了加強對師德建設、學校招生、學校管理的監督和問責,但社會卻對“督學制”有許多擔憂,這些擔憂大都指向該制度在實踐中被異化的可能性。
其一,“責任督學”人選從哪裏來?按照責任督學的遴選辦法,目前,責任督學主要從在職和退休的校長、教師、教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中遴選,這種人員構成,就決定督學工作難以獨立,加之督學是由教育部門聘任,督學的結果很可能是幫教育部門說話。另外,督學並沒有處理問題的權力,只能把情況反映給行政部門由行政部門處理,那麼,如果行政部門不處理,督學又能如何?
其二,“責任督學”職責有哪些?“責任督學”最重要的職責應當是,監督學校的招生收費、教師師德、學生課業負擔及人身安全、權益保障等。教育部的《辦法》中明確規定,責任督學由教育督導部門聘任,頒發督學證。這意味着,督學其實是任命制。任命之下的督學,又如何保障其獨立性。
其三,“責任督學”能否做到“專職”?從目前的情況看,“責任督學”主要還是“兼職”性質,這並不是專業化的操作模式。據瞭解,在英國,對督學的考覈相當嚴格,而且是以“寧缺毋濫”的姿態來對待的。
以上這三個問題,都有一個共同的指向,那就是“責任督學”的獨立性、專業性。對於“責任督學”來說,只有確保其“獨立性”,責任才能落地,才能行得更遠。否則,“責任督學”就可能淪爲“稻草人”,甚至成爲教育腐敗或教育亂象的幫兇和同謀。
摘編自《廣州日報》2月14日文/盛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