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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青年小張在一家酒店做服務員,剛入職時,她與酒店簽訂了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考慮到酒店作爲服務行爲的特殊要求,凡在本酒店工作的女服務員,勞動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本酒店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但是,愛情來了,擋也擋不住。合同期內,小張不僅結了婚,並且懷了孕。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將其辭退。
簽訂勞動合同時,小張還按照酒店的內部規定,交了1000元抵押金。而酒店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後,將這1000元抵押金沒收。小張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酒店繼續履行合同。後經仲裁委確認,酒店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律師點評
酒店應繼續履行合同
收取的抵押金應退還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認爲,涉案勞動合同約定的“女服務員不得結婚”條款無效,仲裁委依法裁決該酒店繼續履行合同,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首先,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綜上,酒店“女服務員不得結婚”的勞動合同條款是無效條款。在小張懷孕後,酒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明顯違法。小張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之規定,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其次,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財物。如果用人單位違法收取,應當立即向勞動者返還。也就是說,酒店明顯違反了法律的明文規定,作爲用人單位應依法及時向小張退還已收取的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