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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詒川在海南兩會上“曬”出了一張“行政審批長征圖”。上百個章,30多項審批——它詳細記錄着一個投資項目從獲得土地到辦完手續的艱難過程。而與此同時,國務院公佈了今年首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取消和下放64項及18個子項。(見2月16日《新京報》)
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效推進的背景下,地方人大代表的“行政審批長征圖”,顯然讓人看到了在取消和下放的審批事項數字之外,改革的另一面與複雜性。在某種程度上,它不啻爲對當下改革的另類提醒。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表現爲審批權力的下放和取消。權力下放,地方政府和部門的某些審批權便會有所增大。如果下放的權力不能得到良好監督,如果地方權力的運行方式和土壤沒有得到優化和淨化,那麼那些長期流行的行政弊病和官僚作風,便會成爲新的“審批之痛”。
而對審批事項的取消來說,由於直接關係一些部門的利益,若沒有針對性的監督與排查,遭致阻力或抵制幾乎不可避免。而審批事項取消後,相應的審批流程如缺乏規範,或將變得更爲模糊,致使公衆或企業遭遇被刁難的尷尬。
因此,行政審批事項的數量減少和權力下放,並不能一蹴而就。審批權力雖然下放、減少,但“審批思維”、官僚作風不改,看不見的中間流程和環節依然存在,改革的成效就難以得到彰顯。基於此,在推進審批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時,對於地方行政積弊的改革也需同步進行。
某些“變相的審批”的存在,既是目前改革還不到位的表現,也是改革阻力的一種反映。公衆的知情和監督是消除改革阻力的重要力量。行政審批改革過程中,哪些事項取消了,哪些權力下放了,應有詳盡說明,這樣纔不會讓地方政府有“祕密行事”的機會。
審批權的取消和下放,不意味着政府的放任不管,而是更好實現從事前審批走向事中、事後的管理,這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題中之義。
如果說取消和放權是立足於“破”,那麼,提升改革的透明度,與下放權力的跟蹤,並推進地方政府行政作風的好轉,規範辦事流程,強化管理者和服務者的角色定位,則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不可忽視的“立”。畢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應該看政府的服務水平能否跟上市場和公衆的需求,能否真正做好服務者,而不僅僅是審批數量的多少。朱昌俊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