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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空間科學與應用研究中心園區建設辦公室主任許安,利用其在任期間負責空間中心園區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爲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攬工程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劉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今天上午,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被告人許安因犯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在案扣押贓款人民幣10萬元。
2009年10月,中科院空間中心科研綜合樓(以下簡稱九章大廈)的地下食堂改造需要進行中央空調的安裝,擔任園區建設辦公室主任的許安全權負責該項目的競標。某科技公司因之前做過九章大廈的空調工程,順利承攬了該項目,報價也從89萬元降至85萬元。許安隨後向公司經理劉某索要了10萬元的“好處費”。10萬元現金被送到許安的辦公室,他稱自己將這些錢一部分放到辦公室的抽屜裏,一部分放在身上,被花掉了。
另據劉某供述,自己送給許安10萬元,一是希望許安在九章大廈食堂空調改造項目上別爲難自己,能順利承攬這個項目;二是許安主管基建工程,希望和他搞好關係,以後多給其公司一些項目。2012年的時候,空間中心院裏有一個350萬元的空調項目招標,許安沒通知自己,最終讓其他公司中標了。感覺到被騙的劉某多次找到許安,想要回10萬元,卻遭到了許的拒絕。劉某隨後向中科院紀委和檢察機關進行了舉報。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許安對於起訴書指控其犯有受賄罪的主要事實不持異議,但辯解稱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其親屬已代爲退賠10萬元。
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許安身爲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許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其親屬按其意願已代爲退賠全部贓款,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許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案扣押贓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