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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鄭煤集團原總經理、河南省煤層氣公司原董事長姜光傑受賄案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姜光傑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姜光傑,男,58歲,2004年至2011年曆任鄭煤集團總經理、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董事長。2011年5月,姜光傑因在煤炭企業兼併重組中收受乾股、收受承包商和供應商賄賂,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年6月被免去相關職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姜光傑在擔任鄭煤集團總經理、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及索賄事項包括:收受、索取煤礦工程承包商吳某某50萬元、平頂山市某煤炭運輸企業董事長孫某130萬元、南京市某煤炭設備企業董事長段某某33萬元以及平煤神馬集團副總張某和鄭煤集團原運銷公司經理任某某美金各1萬元;同時,還接受了深圳商人王某某所送的價值784萬的公司乾股,以上各項金額共計超過千萬元。
法院認爲,姜光傑身爲國有公司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記者李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