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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春節“拜年”之名,湖北省隨州市隨縣教育局原局長周煜先後收受28人共計53.4萬元賄賂。這些行賄人,大部分是教育局所管轄學校的教師、校長等。
1月27日,因犯受賄罪,周煜被湖北省隨州市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隨縣人民法院近日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此案詳情。
想提拔者給局長“拜年”
周煜曾擔任隨州市曾都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後被提拔爲隨縣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3年1月,周煜在擔任原隨州市曾都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和隨縣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轄區內教育系統部分幹部以及其他個人現金49.4萬元和麪額4萬元的購物卡。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這些行賄者的“源動力”大多是想被提拔,其中最爲典型的是曾都區萬和鎮桃園中學原副校長劉某。
2007年6月,原隨州市曾都區教育局對所轄鄉鎮學校幹部進行考覈。得知這一情況後,劉某託周煜老家的熟人給周打招呼,希望能將自己提拔爲桃園中學校長,並隨後將自己的工作簡歷交給被告人周煜。2007年9月,劉某被提拔爲桃園中學校長。
爲感謝周煜“幫忙”,2009年1月的一天,劉某攜帶用信封所裝的1萬元現金來到曾都區教育局,在周煜的辦公室裏將錢送給他,周予以收受。
周煜擔任隨縣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後,2010年7月,劉某聽聞隨縣教育局將對全縣教育系統幹部進行人事調整。隨後,劉某爲了能在此次調整中得到周煜的關照,用信封裝1萬元現金到周辦公室,周予以收受。
2010年11月,劉某被提拔任命爲隨縣萬和鎮中心學校常務副校長。
爲感謝被告人周煜和希望今後自己的工作、個人前途能夠繼續得到周煜的關照,劉某分別於2011年1月、2012年1月(春節前),以“拜年”爲名,將用信封所裝1萬元現金,在周煜辦公室送給周,周將此兩萬元現金均予以收受。
如法炮製,時任隨縣唐縣鎮中心學校校長助理的肖某、隨縣環潭鎮中心學校常務副校長的樑某、隨縣新街鎮中心學校校長助理的黃某等多人都先後在“提拔”中給周煜送現金表示感謝。
調動工作者紛紛“送禮”
除了在“提拔”幹部過程中收受賄賂,周煜在爲他人調動工作提供便利之後也多次收受當事人所送禮金。
上述隨縣萬和鎮中心學校常務副校長劉某的妻子樑某,想調至隨縣教育局二級單位上班。
爲此,在2012年5月的一天,劉某請周煜吃飯。飯前,周煜同劉某的幾個朋友一起打牌,周煜輸掉了賭資萬餘元。飯後,周煜等人繼續打牌時,周煜以自己所帶錢被輸掉爲由,從劉某手中拿1萬元現金繼續打牌。至案發時,該1萬元現金仍未“歸還”給劉某。
2012年6月的一天,劉某爲妻子樑某工作調動之事再到周煜家中,並將寫有密碼的3萬元銀行儲蓄卡交給周煜的妻子黃某,並請求黃某轉達希望周煜在樑某工作調動之事上幫忙。
雖然周煜表示“樑某調動工作很困難”,要把銀行卡退回去,但劉某沒有答應。最終,周煜以“借用”爲名,將此3萬元用於還債。
此外,2010年6月,隨縣新街鎮中心學校校長姜某向周煜提出“想調回安居鎮工作”的請求。
爲感謝周煜對自己的關照,2011年1月的一天,在周煜的辦公室裏,姜某送給周煜一個裝有1萬元的“紅包”,周煜予以收受。2012年12月,姜某被任命爲隨縣安居鎮中心學校校長。
法院認定受賄罪名成立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周煜在庭審中提出:各學校被提拔的幹部在提拔之後以拜年名義向其所送的現金,是爲了加強與他的感情聯絡,不屬於行賄受賄性質。
周煜的辯護人則提出,多名當事人是爲春節“拜年”而送給周煜禮金,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周煜也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不符合受賄罪“受他人請託、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爲受賄。
法院審理認爲,一些學校幹部在職務調整前後,直接或委託他人向周煜送錢的目的,或爲使自身職務得到晉升,或爲得到提拔重用,或爲得到滿意調整,均與周煜的職務密切相關,不影響被告人周煜受賄性質的成立。
案發後,周煜的親屬代爲向隨州市紀委退繳了違法違紀款35.08萬元。據此,隨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煜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35.08萬元贓款予以追繳。
□說“法”依法行政規範權力運行
近年來的反腐實踐證明,權力不受監督制約是誘發腐敗問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湖北省隨州市隨縣教育局原局長周煜受賄案中,這一點再次得到證明:教師、校長的提拔、調動,只需找到這位教育局長“幫忙”,就可以得到解決,正是因爲權力沒有得到有效監督制約,導致權力尋租問題一再出現。2013年年底,中共中央印發《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其中再次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要想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依法監督權力,才能讓權力在正確軌道上運行,才能在權力與金錢之間豎起一道防火牆。餘飛
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81.9萬元。2012年10月25日,經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被告人張連友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經查,張連友自1998年12月至案發先後任渦陽縣公吉寺鎮黨委書記、渦陽縣城關鎮鎮長、渦陽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2010年11月兼任渦陽縣招商局局長。張連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提拔、企業入園、工程款催要撥付等方面,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達81.9萬元。
原標題:庭審辯稱過年收錢不屬受賄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