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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曬”權力清單的意義,在於對公權力依從“法無授權則禁止”之原則,不得在權力清單外尋權與創權
國務院各部門近日相繼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清單,以鎖定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底數”,接受社會監督。
此次公佈出來的權力清單,製作規範,以統一的項目編碼、明確的審批部門、法律與法規及文件等的設定依據、具體的審批對象來分塊,條理脈絡清楚。此次公佈是在之前不斷下放審批權的背景下將最後剩下的“家底”公開出來,所以,我們說這是陽光下的“曬”權力清單。
這一努力是轉換政府職能題中應有之義,因爲只有行政權力透明,才能建立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才能順利實現與保障政府職能轉變。行政權力透明化,包括行政審批權內容和權力運行過程的透明化,而其中以涵括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等的行政審批權的內容與項目的確定與公開,是行政權力透明化的核心內容。
“曬”權力清單的意義,在於對公權力依從“法無授權則禁止”之原則,不得在權力清單外尋權與創權。權力清單之於公民、法人等主體而言,則依“法無禁止則可爲”之原則,可最大程度發揮市場創新能力,提振市場活力。當權力清單不公諸於衆之時,權力部門擁有大量的尋權與創權機會,再加上權力運行過程不公開,造成權力“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大。而公開之後,清單外之擴權得到適時糾偏成爲了可能。
權力清單化形成的限權,會不會阻遏行政權力創新,這也是考驗透明行政成效的一個因素。權力清單化並不會對權力創新形成障礙,只是給權力創新設立了新的進入權力清單路徑。這一路徑從現在的法律框架上看,可充分利用立法權限或與立法部門緊密合作,使權力創新通過透明立法渠道,最後走進權力清單。
從活躍市場與個人創新能力的角度上看,權力清單之意義,更在於對“法無禁止則許可”之確認。基於這一點,依從國際慣例,我們應配套出臺被禁止事項的負面清單,政府管理權僅止於負面清單,負面清單之外的事項,一律交由市場主體來解決。當前,上海等地方已作了些對負面清單的嘗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總之,權力清單與負面清單是相輔相成的,一是“曬”正向權力,一是“曬”逆向權力,相當於座標上的縱橫兩軸,把權力座標清楚地標註了出來。-和靜鈞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