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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日前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財政局《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該辦法明確了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相關規定和內容,本市公共服務管理改革邁出新步伐。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政府購買服務),是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衆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購買服務遵循“統籌兼顧,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通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使羣衆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政府購買服務將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釋放改革紅利,凡社會能辦好的,儘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羣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業服務、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基本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社會組織管理、社區事務、社工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等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規範、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等技術服務事項;公車租賃服務、機關物業管理服務、會議服務等機關後勤服務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監督、評估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財政部門擬定年度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根據實際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佈。
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按照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的程序、方式組織實施,建立項目申報、項目評審、預算編報、組織採購、過程監控、績效評價的規範化流程。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在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財政部門應根據購買服務合同確立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按照現有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確保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同時,加大對社會服務機構扶持力度,設立培育發展社會服務機構專項資金,對新設立且主要服務於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領域的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較好,成效明顯、羣衆滿意的社會服務機構,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資金扶持;通過建設社會服務機構孵化園、開展專業輔導、組織公益創投等形式,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培育扶持。本市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範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記者霍豔華 通訊員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