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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省勞模有非法離境和自動離職的終止待遇
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佈實施《浙江省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和規範省勞動模範評選和管理工作。其中,省勞動模範有非法離境、自動離職等情形的,其享受的勞動模範待遇將終止。
據瞭解,這一規範管理的辦法適用於在浙江的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省勞動模範省模範集體評選和管理工作,以及按規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人員的管理工作。
記者從浙江省政府瞭解到,省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榮譽稱號,並收回榮譽證書、獎章,終止省勞動模範待遇:僞造先進事蹟,騙取榮譽的;受到刑事處罰的;受到行政開除處分的;受到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的;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爲,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非法離境的等。
此外,浙江省勞動模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享受勞動模範待遇:榮譽稱號被撤銷,自動離職,單位除名,以及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勞動模範待遇的。
浙江省政府決定建立省勞動模範重要情況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各地各單位凡涉及勞動模範工作變動、辭職、下崗、離退休、亡故或嚴重違法、違紀等情況,必須逐級上報至省勞動模範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省總工會)備案。(記者嶽德亮)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