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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市縣區一律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週年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不得舉辦週年慶典。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明星參與活動和舉辦晚會。未經批准,領導幹部不得出席節慶活動。這是近日出臺的《蘭州市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細則(試行)》中的內容。
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
在
《管理細則》中,多處提到反對鋪張浪費,要節約辦會。具體要求是,舉辦節慶應厲行節約,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實行“誰舉辦、誰出資、誰負責”,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各單位應嚴格經費預算,加強對節慶活動財務收支管理。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明星參與活動和舉辦晚會;不得利用節慶活動爲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同時,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覈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作爲領導幹部該出席哪些活動,哪些活動又是不允許參加的?《管理細則》提出,要嚴格控制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幹部出席節慶活動。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節慶活動。未經批准,領導幹部不得出席節慶活動,不得在節慶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綵等。
市四家及各縣區舉辦的節慶活動,原則上不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確需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節慶活動,應當提前3個月報請省委,由省委辦公廳按歸口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批准。
另外,邀請省四大家領導人出席節慶活動,舉辦地和單位須分別報市四大家辦公廳同意後,再行上報省四大家辦公廳批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活動,須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市人大、市政協各部門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出席活動須向市人大、市政協主要領導同志報告;其他負責同志出席活動,須報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其他領導幹部出席活動,須報上級領導批准。
舉辦節慶活動提前3個月申請
細
則提出,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舉辦要實行審批制度,審批按照逐級申請、上兩級審批的原則進行。市委、市政府是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審批機關,各級清理規範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初核機關。節慶活動的審批應當按照“依據明確、數量適當、規模適度、經費合規”的總體要求,從嚴掌握,注重實效,防止形式主義和鋪張浪費。
各縣區、各部門舉辦的節慶活動,應當由主辦單位在活動舉辦前3個月,於當年的4月或9月底前按歸口分別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請。舉辦節慶活動原則上不搞週期化,確需定期舉辦的,必須專項報批。活動舉辦地黨委、政府向上級黨委、政府提出申請,包括舉辦依據、理由和必要性、經費來源和預算、活動規模、出席領導及人數,並由同級清理規範領導小組加註初核意見。上級黨委、政府將申請批轉同級清理規範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和領導小組議事規則進行審覈,並提出建議批准項目名單。
公祭類節慶活動舉辦週期不少於2年
公
祭類節慶活動應當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爲主題,具有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的積極作用,舉辦週期原則上不少於2年。
各縣區各部門申請舉辦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履行專家論證和公開聽證程序,並書面徵得文化部門同意;申請舉辦涉外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徵得外事部門同意;申請舉辦旅遊類節慶活動,應當事先書面徵得省級以上旅遊局同意。
市、縣區一律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週年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不得舉辦週年慶典,逢十逢百等確需舉辦的,按本細則規定程序報批。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舉辦樓堂館所奠基和竣工慶典活動,不得舉辦宣揚封建迷信的節慶活動。市直機關原則上不得與縣區聯合舉辦節慶活動,確有必要舉辦的,按本細則規定程序報批。
社會組織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所舉辦活動的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佈、論文發表等活動;不得藉機變相公款消費、旅遊,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對領導幹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管理細則》提出,各縣區、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地本部門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組織領導、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舉辦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舉辦節慶活動,或違規邀請領導幹部出席,以舉辦活動爲由向基層、企業和羣衆攤派、拉贊助及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爲,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首席記者郭蘭英)
(來源: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