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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日報北京電(首席記者張莎記者楊帆張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頒佈10年,非營運車年檢期限該到放寬的時候了。”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國資委主任廖慶軒提出關於適當放寬非營運車輛年檢期限的建議。
廖慶軒說,國務院於2004年4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其中,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汽車技術的進步成熟,特別是非營運車輛保有數量的大幅增長,非營運車輛年檢期限過密過頻、方式相對單一的問題日益突出,增加了車主和社會負擔,造成了資源浪費。”廖慶軒說,有的低標準車輛在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後,還是與安全標準較高的車輛一樣對待,檢驗缺乏針對性。
他呼籲國家修改相關規定,適當放寬非營運車輛年檢期限,並改進檢驗方法。廖慶軒的具體建議爲:新購的非營運車輛在未發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在10年內或者行駛里程在30萬公里內的免驗;購車時間超過10年的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每年檢驗1次。
同時,他還提議建立非營運車輛免檢期內的抽檢制度。在要求車主按有關標準自行維護車輛的同時,每年對購置年限在6年以上、10年以下的非營運車輛抽檢1%-5%。對於抽檢中發現的未達到安全標準的車輛,給予車主一定的處罰,並要求該車輛必須在整改達標後才能再上路行駛。
(來源:重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