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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點評,按照新《消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這些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主動提示,充分披露,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提示義務與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必須是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包括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向消費者說明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等。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是否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應當由經營者來舉證。經營者舉證不力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高額退款手續費同爲“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同時還體現在經營者單方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條款,包括減輕或免除經營者的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等方面。
比方說,某汽車銷售公司的格式合同中規定,“除與新車交付單列明的條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車質量保修與維修事宜均由買方與新車生產廠商或特約維修廠聯絡交涉,與賣方無涉,但賣方負有協助聯絡生產廠商之責任。”上海市消保委認爲,此類條款減輕或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
其他如,教育培訓行業收取高額退款手續費;婚慶服務行業超過法律規定設置違約金;健身服務行業規定消費者入會後不可退費等,均被視作經營者單方作出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上海市消保委點評,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條款自始無效,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若經營者違反了第一款規定,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沒有盡到提示義務與說明義務,除消費者主張使用的外,均屬於可撤銷的條款。消費者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要求撤銷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