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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教育廳廳長羅偉其日前表示,今年準備把副教授的評審權下放給高校,只要達到一定條件,就授權給高校自評副教授,不需要拿到省裏統一評了。
儘管簡政放權已成爲主流的改革議題,但相較於一般性的行政放權,將高校副教授評審權下放,還是頗令人關注。在社會疾呼高校去行政化的今天,太需要這樣的行政放權之事。
然而,需要區分的是,教育主管部門對高校放權與一般性的行政監管部門向市場放權,儘管形式相似,但其結果導向仍有差別。向市場放權,意味着企業可省去不必要的審批程序,能進駐更多的競爭行業。放權意味着讓企業輕裝上陣,面臨更多的市場空間和資源選擇,監管部門對市場底線進行事後的監督與維護就可。
但對高校而言,要想獲得更大自主權,則要複雜得多。就以副教授評審權爲例,它只是把評選的資格,由省裏統一評,改爲高校自評。首先,學校的教授數量達不到一定標準,就無資格自評副教授;其次,評審結果最後依然要報批到教育廳和人事部門予以認定。也就是說,主管部門對副教授依然擁有最終的拍板權。不難看出,這種放權實質上只是實現了從事前報批到“事後報批”的轉換,行政力量對教授評選之事的實質干預,還是客觀存在。
最爲關鍵之處在於,如果副教授的評選不能從機制上建立以學術教學水平爲導向的評選標準,充分給予高校學術委員會以自主權力,這種放權的意義,就將大打折扣,並未切中高校行政化的要害。
當然,在當前背景下,將副教授的評選權下放給高校,最爲樂觀的預計,可將其視爲在高校真正確立學術獨立、教授治校前的一種訓練。因爲,對於多數高校而言,學術氛圍的構建,學術委員會真正樹立權威,都是不小的挑戰。這也在另一方面提示高校,去行政化不只是坐等監管部門放權,高校內部的去行政化,同樣重要。畢竟,放權容易,高校學術氛圍的涵養,學術共同體的建立,卻註定是個過程性的產物,除了需要外部鬆綁,內部的積極而爲也不可少。
放權不是目的。對於市場而言,放權不僅意味着交還給市場更大的活力,也意味着更好地捍衛市場的底線;對於高校而言,放權不能止於“事後監管”,而是爲學術自治創造好條件,尊重學術的自主性,真正確保“學術的交給學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