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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綜合賣場對外租賃店面,衆商戶紛紛入駐就有了五花八門的商品才能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可讓人費解的是,除了商戶需要交納租金外,就連店裏的員工也得向賣場上交“管理費”。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賣場向沒有勞資關係的員工直接收取費用,屬於違法行爲。
昨日,市民小張打來熱線電話,反映自己在梅江附近某大型賣場裏一家店鋪上班,讓他不解的是賣場要求場內所有店鋪的員工辦理進場卡才能順利出入,說是爲了便於非營業時間管理。“除了交納25元押金,還要一次性交25元工卡管理費”,小張認爲,賣場爲了方便管理倒也無可厚非,但就算員工離職只退押金,不退卡更不會退回工卡管理費,似乎就有點兒說不過去了。對此,各店鋪員工也都很納悶,自己是與賣場裏的店鋪簽訂的勞動合同,就算賣場收取管理費,是不是也應該由店鋪承擔?
從這家賣場的管理中心記者瞭解到,所謂工卡管理費包括工卡製作的成本、記錄考勤、員工打卡進入商城後的管理費用。而賣場稱,在與衆商戶簽訂租賃協議時,就已明確約定營業員工卡的管理費用,他們此舉只是爲商鋪員工辦卡提供便利。對於這種說法,賣場各店鋪的員工顯然並不認可,在他們看來,自己的各種績效考勤,是由簽訂勞動合同的店鋪人事部門進行管理的,大家與賣場之間沒有任何勞資、勞務關係,更談不上什麼管理。小張說:“25元雖然不算多,但大家就想弄明白自己該不該向賣場交這個錢。”
對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賣場向沒有任何勞資、勞務等法律關係的員工收取任何費用都屬於違法行爲。按照法律流程,賣場只能向有租賃協議的商家收取這筆費用。
另外,雲傑律師事務所的斯烈昀律師也表示,賣場與商家簽訂的租賃協議,已約定該款項由商家支付,但實際情況是由賣場直接向員工收取。一方面存在商鋪轉嫁責任的問題,另一方面賣場與商家之間的協議,對只與商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並無法律約束力。賣場不能以便利爲由直接收取這筆費用,此舉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勞動者可要求賣場或商鋪返還該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