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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子
李偉明幫助僑×集團將廣州市47中的初中部放在××新城,收受了一套價值296.1094萬元的房屋。
幫忙解決天譽花園小區的教育配套問題,收受了廣州市創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套價值90.2916萬元的房產。
攬工程
李偉明爲黃某某獲得天河區多個學校的建築、維修工程提供幫助,共收受黃某某財物折值共計人民幣289.0688萬元,港幣10萬元。另外,黃某某還爲李偉明支付在東莞市嫖娼、住宿等費用共計10萬元。
賣學位
李偉明先後解決了陳某某多個朋友、親戚的子女讀書問題,約30個學位,共收受陳某某財物折價共計225.98萬元。
名校學位炙手可熱,樓盤一旦“傍上”了學位,房子便不愁賣了。廣州市天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原局長李偉明在任職天河區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左右名校選址、“批條子”賣學位等手段大肆斂財。日前,因被認定受賄人民幣12309378.98元,港幣10萬元,李偉明被梅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記者昨日獲悉,李偉明已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
用47中的牌子換了套房
李偉明1963年生於廣東省羅定市,落馬前是廣州市天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曾任天河區教育局局長、天河區文化局局長。
2002年,僑×集團有限公司因其開發的廣州市××新城小區教育配套問題找到時任廣州市天河區教育局局長的李偉明,在李偉明的幫助下,該小區的教育配套問題得以解決。2003年1月,李偉明收受了該公司原地產執行總裁唐某某所送的一套價值296.1094萬元的房屋。而據唐某某稱,自己是“被迫”將集團獎勵給自己的房子送給了李偉明,原因就是李幫助集團將廣州市47中的初中部放在××新城。據繼任天河區教育局局長的黃啓林證實,其2003年6月到任後,廣州市第47中匯景實驗學校的選址、佈局和建設都已完成。該校並非47中附屬學校,但被冠名爲47中,××新城的樓盤銷售業績可大幅得到提高。
2006年,李偉明認爲複式房過於張揚,以300萬元、高爾夫會籍一張以及凱美瑞汽車一輛的價格,將此房屋賣給他人。
2002年,廣州市創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爲解決其開發的天譽花園小區的教育配套問題找到時任天河區教育局局長的李偉明。2002年8月,李偉明收受了廣州市創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套價值90.2916萬元的房產。
幫人獲多個學校的工程
李偉明的另一“金主”,是商人黃某某。在任廣州市天河區教育局局長期間,李偉明爲黃某某獲得天河區多個學校的建築、維修工程提供幫助,於2002年11月收受黃某某所送的於廣州市天河區龍口中路的房屋一套及車位一個,價值共計人民幣139.0688萬元。並於2002年在澳門收受黃某某港幣10萬元。李偉明於2009年以借錢爲名向黃某某索取人民幣150萬元,並讓弟弟李偉民接收款項。綜上,李偉明共收受黃某某財物折值共計人民幣289.0688萬元,港幣10萬元。
另外,黃某某還爲李偉明支付在東莞嫖娼、住宿等費用共計10萬元。
賣學位收車又收錢
從2001年至案發,李偉明先後解決了陳某某多個朋友、親戚的子女讀書問題,於2004年7月收受陳某某一輛價值25.98萬元的本田雅閣小轎車。爲掩蓋受賄犯罪事實,李偉明讓陳某某將這輛車過戶到弟弟李偉民的名下。2010年4月,李偉明以借爲名向陳某某索取了200萬元。李偉民按李偉明的指示接收了200萬元。綜上,李偉明共收受陳某某財物折價共計225.98萬元。據李偉明的供述,自己曾通過教育局的分管副局長及各個學校的校長幫助陳某某解決過三十個左右的學位問題。
此外,李偉明爲廣州偉騰集團用位於廣州市員村程介村東下甫地段的一塊商住用地置換天河區教育局一塊位於石牌西地段的教育預留用地提供幫助,於2002年底收受該集團董事長張某某80萬元。
一個破花瓶“賣”20萬
另查明,李偉明在任天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期間,先後爲廣州凱××娛樂有限公司、廣州市英×公館酒店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或個人在辦理或申辦《娛樂經營許可證》、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折值共計2494880.98元。
據廣州市英×公館酒店有限公司法人林某稱,2011年9月初,李偉明叫其到他辦公室,稱英×公館在法律上已經符合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然而他指着一個缺失了2只耳朵的青花瓷花瓶,說該花瓶是晚清時期的,價值10多萬元。林某頓時明白李偉明的意思,當場以20萬元的價格,將這個殘缺的花瓶買下來。
他舉報下屬
未被認定立功
另查明,李偉明於2011年11月20日向廣東省檢察院舉報原天河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副局長李某輝,稱李某輝分管天河區文化市場,多次出面爲楊某申請廣州凱×會娛樂有限公司《娛樂經營許可證》打招呼。李偉明認爲,楊某肯定會爲此事感謝並送錢給李某輝。
2012年2月18日,李某輝到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交代其在擔任該局副局長期間先後兩次收取楊某共9萬元。
梅州中院認爲,李偉明舉報李某輝沒有說明具體的犯罪事實,後李某輝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李某輝的行爲沒有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李偉明的行爲不能認定爲立功。
梅州中院認爲,李偉明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而其弟弟李偉民以提供銀行賬戶、接受受賄財物等方式幫助李偉明受賄,同樣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偉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偉民有期徒刑八年,並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記者劉曉星)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