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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目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大量增加,導致法院受理該類案件數量在民商事案件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記者在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中心法庭採訪時得知,物業案件在該法庭審理的案件中已佔將近50%,高達1400餘件。記者在採訪中得知,業主大會的“五難”問題是造成物業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濱海新區法院塘沽審判區中心法庭法官表示,很多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是因爲大多數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及沒有順暢的溝通機制導致的,而業主大會的“五難”問題,即啓動難、籌備難、備案難、決策難、換屆難,更加劇了這種矛盾的產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大會及其委員會是代表業主選聘物業公司,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督及在物業公司侵權的情況下,起訴物業公司的代表機構。而當下很多小區並沒有成立業主大會,也沒有選舉業主委員會,導致業主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而物業公司也往往看到了這一缺陷,通過各種途徑對“業主委員會委員”施以好處,使得物業公司可以在服務不到位的情況下,依然收取物業服務費而不被解聘。進而使得物業公司可以不必經過市場競爭便得到該小區的服務權利,使得整個物業服務市場競爭失序。
法官表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關係明確,但是在事實認定上存在困難,業主往往在物業公司起訴後才蒐集證據,而物業公司以業主蒐集的證據不在起訴期間爲由不予認可,導致業主舉證困難。法院在最終的事實認定上難以從法律上確認各自的主張,只能依據政策或現場查看來解決、應對。
解決物業類糾紛應該由多部門通力合作方可完成,所以應該建立物業類糾紛的聯動機制。從法院的角度講,如果出現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法院應引導當事人先行進行人民調解或者行政調解,並在依法受理後與業主委員會進行溝通,準確把握問題焦點,並依據案件的特殊性程度向行政機關發函反映問題,促使物業行政機關對物業公司監督,進而合理化解矛盾。同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法院進行調解。法院在與各部門聯動時,應該認真做好統計、調研工作,歸納總結經驗,爲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還建議,政府應設立物業服務行業主管機構,對物業公司加強行政監管;健全物業服務市場,通過市場競爭對物業企業進行優勝劣汰;積極組建小區的業主大會及委員會。(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