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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塌事件本質上是政府管理的一種風險,要預防風險,政府部門就必須轉變職能,不能把自己定位於“消防隊”的角色。
塌樓事件給我們的警示,不僅僅是要進行大排查,而是要着眼於城市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系統思維和法治思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加快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法律的制度設計與制度配置
4月8日下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奉化倒樓事件原因追查和責任追究工作全面展開,目前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和專案組,公安機關已對3名嫌疑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兩人,取保候審1人。
4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居敬小區29幢樓倒塌,致1死6傷。樓塌人亡悲劇的再次發生,讓仍住在危舊房中的居民陷入憂慮與恐慌,同時也曝出了更多的房屋安全隱患:奉化發現至少35處危房、象山縣兩處安置房質量問題擱置4年未能整改、杭州市上城區一棟危房維修協商7年未果……房屋安全隱患的反映與維修訴求爲何陷入不了了之的尷尬境地,政府主管部門又該如何履職盡責?
危房鑑定大多遲到
4月4日8時45分,一聲震天巨響,錦屏街道居敬社區第29幢居民樓突然間像麻將一樣倒了,西側一個半單元樓房約15戶房屋粉碎性坍塌,廢墟堆積體最高達8米。
司徒培飛是事發樓3單元205的住戶,今年59歲,塌樓後第一個被消防官兵救出。去年10月以來,司徒培飛和該樓的其他住戶均發現家中牆角有裂縫,曾數十次去居委會、街道辦等部門要求對樓房進行鑑定和補救。
今年1月17日,浙江建院建設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質量檢測評估報告,稱居敬小區29幢出現“鋼筋鏽蝕受力彎曲、多處牆體裂縫且部分裂縫已屬貫穿縫、房屋部分牆體的磚受壓已出現斷裂、樓面預製板縫隙增大、局部粉刷層脫落”,將該幢房屋評定爲C級,建議對房屋儘快採取加固措施,以確保安全使用。
奉化市錦屏街道黨工委書記竺劍虹介紹,坍塌居民樓於1994年7月竣工。根據規定,C級危房只需要加固,D級危房纔要搬離,因此計劃對該樓採取加固措施,已委託公司做了加固方案。
不過,這個加固方案未能啓動。
“我們多次向政府部門反映,但結果不了了之。”29幢樓的住戶何先生告訴記者,4月3日,他們還聯合幾名小區居民給當地電視臺打電話反映房子問題,沒想到才一天的工夫,房子就塌了。
居民向政府部門反映房屋危情,並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及迅速處置,這樣的情形在寧波市江東區的樓塌事件中也出現過。
2012年12月16日,交付使用20餘年的寧波市江東區徐戎三村2幢樓發生倒塌,造成1死1傷。在事發兩年前,徐戎三村居民就已向寧波住建委反映過房子的質量問題:房子有傾斜、漏水、漏電、裂縫。居民請求能否由政府部門鑑定下是否爲危房,但房屋安全鑑定遲遲沒有展開。
房屋加固久拖未決
記者發現,就在媒體報道寧波市江東區徐戎三村樓塌事件時,象山縣丹西街道萬華康庭7幢業主毛支備也反映其所居住的安置房有質量缺陷:2010年9月3日,鑑定機構認定安置房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樓框架樑柱有嚴重缺陷、存在安全隱患甚至危及房屋安全,建議加固復修。
“4年過去了,問題還是沒能得到解決。”毛支備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我們和金港花園業主爲此還將建設局告上法庭。事後,雖然建設局對相關單位作出處罰,並責令其維修,但施工單位只是用沙漿簡單地粉刷處理一下,根本不牢靠。
老毛告訴記者,如今在地下室還能看到鋼筋被鏽蝕的痕跡,可以看出施工時在混凝土材料裏添加了海砂,海砂比河沙便宜,但對鋼筋有腐蝕作用,影響房屋質量安全。
記者瞭解到,早在2011年,當地相關部門形成了一份《質量整改問題的協調會議紀要》,其中第一條是經全體業主討論同意,要求選擇省建科院和省建築特種技術公司爲加固修復設計、施工單位,具體加固方案、施工辦法由住建局投訴辦幫助落實。然而,加固方案至今未得到落實,業主並不認同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的沙漿修復處理。
浙江省建築加固改造裝飾專業委員會會長、高級工程師夏仁寶是業主指定的加固公司負責人,他向《法制日報》記者坦言:“建築材料中使用了海砂,如果海砂的氯離子超標,混凝土中的鋼筋會慢慢被海砂滲透出來的鹽分腐蝕氧化,我們能做的就是減少鋼筋與水、空氣的接觸,減緩鏽蝕程度,局部鏽蝕還是較難避免。”
據瞭解,原建設部爲規範建築用沙,曾於2004年出臺《關於嚴格建築用海砂管理的意見》,明確指出建築工程中採用的海砂必須是經過專門處理的淡化海砂,公共建築或者高層建築不宜採用海砂,且對海砂中氯離子含量作了限制性規定。
萬華康庭業主的代理律師毛洪輝認爲:“像這類危及生命安全的房屋質量問題,業主曾向政府主管職能部門多次反映,有關部門應當主動作爲,保障拆遷安置房的質量安全,而不是久拖不決。”
轉變職能預防風險
行政法專家、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章劍生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樓塌事件本質上是政府管理的一種風險,要預防風險,政府部門就必須轉變職能,不能把自己定位於“消防隊”的角色。可以預料,在20世紀70至80年代興建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築、道路橋樑等,如今已經進入“風險期”,政府部門應當着力於事先預防,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預警這種可能發生的風險,切實保護羣衆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記者瞭解到,在房屋安全管理地方立法方面,湖北省武漢市已有相關立法實踐。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拓展了房屋安全管理的管轄範圍,健全了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強化了房屋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和工作機制,明確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危房管理清冊和定期巡查等制度。
“這爲地方政府監管提供了借鑑。”浙江工業大學文化與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東坡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對於房屋安全問題,不僅應當在建設、開發、物業、業主等多方法律主體之間進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區分,更應當明確其必然關涉特定居民範圍以外的社會公衆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內容。因此,需要從城市安全監管的視角出發,加強政府部門對包括城市商業開發住宅樓羣在內的城市建築物安全管理的職責。
石東坡說,塌樓事件給我們的警示,不僅僅是要進行大排查,而是需要通過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乃至行政法規,在至少兩個方面加強制度的供給和完善:一方面是針對城市住宅的安全監測、安全維護及其資金保障、爭議解決等在內的民事法律問題,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決定性作用,創新社會治理和居民自治;另一方面,不囿於已有的住建部若干有關城市危房的部委規章,着眼於城市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系統思維和法治思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加快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法律的制度設計與制度配置,使得上述兩個領域的法制化成爲維繫住宅樓羣持續安全的基本制度保證。(見習記者王春)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