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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融洽幹羣關係、鞏固執政基礎的有效途徑,更是進一步健全與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題中之義
村官誰來監督?這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近年來,農村村務管理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完善,但仍有一些地方的民主監督流於形式,出現村官違規操作、濫用權力、靠地斂財等腐敗現象,農民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現實中,村官雖然不是官,但權力卻很大。一些地方的村幹部被稱爲“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能量”很大。一些地方村幹部受賄、侵佔和挪用、貪污集體財產的現象頻繁發生,甚至野蠻徵地拆遷、爲“違建”充當“保護傘”,不僅給人民羣衆的財產造成嚴重損失,也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村幹部一旦懷有私心,就容易損害百姓的利益,對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損害,對幹羣關係的融洽造成危害。
村幹部腐敗問題的發生,其原因就是沒有完全將村幹部視爲“幹部”來管理,導致監督不力、權力濫用。儘管中央對於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有明確要求,但許多地方對村幹部的審計還是一片空白,村集體賬戶成了一本糊塗賬。由於缺乏對村幹部的經濟審計監督,給村幹部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有權必有責,用權必受監督。加強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補齊村官經濟責任審計的短板,是融洽幹羣關係、鞏固執政基礎的有效途徑,更是進一步健全與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強化對村組財務管理監督制約的題中之義。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既是明確責權的手段,又是規範村幹部權力運行機制中的關鍵一環。加強對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減少更多的損失和利益侵害,有效防止“小官大貪”等不良現象的發生。
加強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要關注中央各項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情況,以及耕地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徵地補償費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況。同時也要完善村規民約,將村幹部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強化村幹部權力監管,防微杜漸,爲農村基層社會的良性運行和發展進步提供有力保證。
《人民日報》( 2014年04月09日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