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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鎮宏資料圖
人民網北京4月11日電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4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宣判,裁定覈准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鎮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所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信陽中院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周鎮宏服判不上訴。
河南高院複覈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節,被告人周鎮宏在擔任中共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職務晉升、企業經營、當選政協常委和政協委員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何俊海等三十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2464萬餘元。此外,周鎮宏還對摺合人民幣370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河南高院認爲,被告人周鎮宏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周鎮宏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爲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周鎮宏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周鎮宏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本應嚴懲,鑑於其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依法覈准被告人周鎮宏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2年1月17日,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周鎮宏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2月28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周鎮宏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周鎮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周鎮宏簡歷:
周鎮宏,男,漢族,1957年10月生,廣東普寧人,1977年6月入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中山大學物理系凝聚態物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博士,教授,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現任省委統戰部部長。
1974-1975年普寧縣梅塘新光大隊中心輔導員
1975-1976年普寧縣梅塘公社農建指揮部資料員
1976-1978年普寧縣農村工作團資料員、三上工程指揮部政工員
1978-1981年華南師範學院物理專業學習
1981-1987年廣東工學院助教、講師
1987-1989年廣東工學院物理教研室黨支部書記
1989-1992年廣東工學院基礎部黨總支副書記、副主任(1991.12晉升爲副教授)
1992-1994年廣東工學院院長助理
1994-1995年廣東工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
1995-1996年廣東工業大學副校長、黨委常委(1995.11晉升爲教授)
1996-1998年省科協專職副主席、黨組書記(1994.09-1997.07在中山大學物理系凝聚態物理專業學習,獲理學博士學位;1996.04-1997.05掛任湛江市副市長)
1998-2002年湛江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
2002-2007年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3-2004.01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7-省委統戰部部長
第九屆、十屆廣東省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