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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11日電(李楠楠)今日上午9時,“秦火火”(秦志暉)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人認爲,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訊問被告人,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公訴人認爲,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取得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有效,可以證實涉案虛假信息均系被告人秦志暉本人發佈。在案之相關證據均能夠與被告人秦志暉以往有罪供述相互印證,可以證實相關微博賬戶都是被告人秦志暉本人使用。經其本人進行辨認及確認,指控的涉案微博均系其本人所發。
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秦志暉所發佈的涉案微博信息均爲虛假信息,實施了誹謗行爲。在案之西門子公司的證明、被害人羅援的陳述、楊瀾本人的聲明,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的聲明、張海迪的戶籍證明及實名微博的澄清內容、鐵道部發布的賠償標準、鐵道部的澄清等證據均可證明發布信息的虛假性。
綜上,被告人秦志暉主觀存在誹謗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在網上發佈虛假信息的行爲,其捏造事實在網上發佈信息的行爲屬於情節嚴重情形,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爲已經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志暉主觀上具有起鬨鬧事發布虛假信息的故意,客觀上編造鐵道部相關虛假信息並在網上發佈,影響網絡輿論對鐵道部的評價,顛覆網民的想法,其行爲引發公民對政府的不滿,造成了公共秩序極大的混亂,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人表示,在量刑情節方面,秦志暉的行爲觸犯了誹謗罪和尋釁滋事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秦志暉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輕考慮。
最後,公訴人強調,網絡行爲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希望被告人秦志暉通過此次庭審,能夠從本案中汲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