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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圖。
三名男子見義勇爲抓小偷過程中,將小偷毆打至手部骨折,檢方擬作不起訴處理
抓小偷過程中,將小偷毆打至手部骨折,來自廣西的三名男子見義勇爲,沒想到對小偷的毆打行爲卻有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獄之災。
三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昨日,在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該院對該案件舉辦公開審查活動,並邀請人大代表、專家、人民監督員、媒體記者等共同參與討論,就該案擬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處理聽取各方意見。
案情回顧:
抓小偷將小偷打至手部骨折
2013年10月18日下午4時許,在東城區溫塘白廟外面的菜地旁,25歲的廣西人楊光(化名)聽到有人在呼叫,仔細分辨之下,他才意識到原來是一名婦女正在喊有小偷進屋了。於是楊光叫上了老鄉郭威(化名)一同去抓小偷。
當兩人到菜地邊上的第一間房子圍堵小偷時,突然小偷李星(化名)從房子裏跑了出來,兩人見狀,從後面緊追不捨。此時,剛好在附近的張勇(化名)也聽到了抓小偷的聲音,於是也跟着朝小偷追去。
當三人追至一片香蕉地時,李星見已經逃無可逃,便拿出了螺絲刀對三人進行威脅,但張勇三人仍合力將他制服,制服後,三人將他帶到了房子的空地上,此時李仍有輕微的掙扎反抗,三人一時氣憤,用木棍、竹子等對李進行了毆打,致使李的手部骨折。
不久,警察到場,經法醫鑑定,李星所受的傷爲輕傷二級。張勇、楊光等三人歸案後,三人家屬向李星賠償了8000元,而被害人李星也要求相關部門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各方觀點:
檢方:建議對三人作不起訴處理
該案的承辦人認爲,犯罪嫌疑人張勇三人如實供述案件的經過,三人的供述與被害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認定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承辦人表示,三人的行爲並不構成正當防衛,不管是一般的正當防衛還是特殊正當防衛,均要求所受到的侵害必須具有緊迫性,而本案當中張勇等人所受到的侵害不具有緊迫性。
雖然認定張勇三人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但承辦人同時表示,考慮到該案中的多個情節,建議對張勇等三人作不起訴處理。
承辦人解釋,首先這宗案件是因爲李星被認爲是小偷引起的。張勇等人是在見義勇爲後,爲了抓捕李,且在李反抗時纔對李進行了毆打,這樣的故意傷害有別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爲。
其次,檢方認爲,張勇三人是初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大。此外,三人均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在歸案後其家屬還向李星賠償了8000元,雙方達成了和解,而李星也表示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公安代表:
被害人曾因盜竊被罰
東城公安分局代表鄺洪新表示,被害人李星在東城的公安機關很有“名氣”。鄺洪新說,李星在2013年5月份曾涉嫌犯搶劫案,並打傷了當地的一位羣衆被東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最終卻因爲證據不足而得以取保候審,其後在2014年1月份,李星還曾因盜竊未遂被東莞市公安局行政處罰15天。
在該案件中,鄺洪新表示認同檢察機關不對三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
市政協委員:對三人的行爲表示諒解
市政協委員張亞清認爲,張勇三人的行爲是普通老百姓的本能的反應。“假如有一個陌生人沒有經過我允許進到我家裏,我也是有理由懷疑他是想侵害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她表示,再加上在該案中,被害人是有反抗的,因此她對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爲表示諒解,並建議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專家:不起訴會產生正面效應
東莞理工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鄧斌認同檢察機關擬不起訴的觀點。他表示,雖然三人造成了犯罪,但因爲構成的情節很輕微,而且從三人的動機來看,鄧斌也認爲這是比較正當的,“因人在抓小偷的時候一時情緒激動有些行爲難以控制。” “另外,三人都是初犯,犯了罪以後也是懊悔不已。”鄧斌認爲,從社會效應來說,他覺得不起訴可能對社會產生的正面引導效果會更好,反之則會適得其反。(龍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