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習慣,既是規範羣體的帶有習慣法性質的制度性約束,又是一種約定俗成的風俗文化,在社會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對民事習慣的調查與研究是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需要,不僅法學工作者應該高度重視,史學工作者在該領域也應該有所作爲。
一般來說,影響一定區域內人羣行爲的因素,大體可以分爲三類:一是特定的自然地理條件,二是經濟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等,三是比較穩定的思想文化、風俗習慣等。民事習慣既有制度的約束作用,又是一種風俗習慣。民事習慣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往往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而某種民事習慣一旦形成,又有它的穩定性,能夠持續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反映出人們的某種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民事習慣既不像法律那樣具有強制性,也不像道德那樣需經過內化變爲人的自覺行爲,而是由廣大羣衆通過長期社會實踐認定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與自發性。歷來各國立法者對民事習慣無不高度關注,或使其成爲某項立法的根據,或將其作爲法律法規的補充。那麼,爲什麼要強調將民事習慣納入歷史研究的視野之中呢?原因主要有二。
加強對民事習慣的考察,可以使我們更加深入瞭解我國曆史。我們知道,中國傳統法制主要側重於刑法,民事財產類法律規範相對缺乏,這決定了人們在處理民事財產類事務時在相當程度上要依賴民事習慣自我調整。在我國漫長的歷史發展進程中,一些民事習慣曾經長期規範着人們的生產生活。這些民事習慣,規定了人與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通過人們認可的方式保障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到了近代,隨着法制近代化的推進,這種情況有所改變,但民事習慣在社會生活中依然具有重要影響,在民事裁判中依然起着準法律的作用。清末民初,我國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但總體來說尚處於起步階段。從西方傳過來的有關民事的法律觀念和條文,與當時中國民衆特別是廣大農村和內陸地區民衆固有的觀念和民事習慣差異很大。考慮這一因素,當局啓動了大規模的全國性的民事習慣調查,使得民事習慣對法律的補充和對社會生活的規範作用進一步制度化。可以說,在我國曆史上,民事習慣對規範人們的社會生活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某些民事習慣即使與當時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但爲人們所認可,甚至也爲司法當局所默認。因此,在歷史研究中深入考察民事習慣,對於深入瞭解我國傳統社會人們的生產生活、深入瞭解我國曆史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對民事習慣的考察,可以以史爲鑑,爲當下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依據。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快速發展期,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愈發突出。在社會生活中,一些舊有的民事習慣仍在發揮着或大或小的作用。比如,近代以來,我國一些地方有個習慣,即房主不許租房者在出租屋裏結婚或生孩子,認爲“見紅”會給自己帶來黴運。這一舊有陋習至今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並在現實生活中引發了一些民事糾紛。總體來看,在舊有的民事習慣中,有一些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的美德,如尊老愛幼、扶危濟困、鄰里和睦、急公好義等,在今天看來仍屬於公序良俗,需要傳承和發展;有一些已經是陋習,是在長期的專制社會、人治社會中形成的,體現了陳腐的道德觀念,甚至和當今的法律法規相違背,需要不斷克服。不管屬於何種情況,我們首先要正視它、研究它,而不應該回避它。在這方面,史學工作者既有優勢、也有責任。應該通過自己的研究,梳理各種舊有民事習慣,爲當下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依據。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歷史學院)
《人民日報》( 2014年04月13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