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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售小產權房收取86人共1880餘萬元,北京柏西楓林觀光農業有限公司股東王伯雄一審被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昨天記者獲悉,此案在市高院二審改判,王伯雄的罪名被改爲非法經營罪,刑期也從無期改爲5年。
32歲的王伯雄和46歲的李國峯分別是北京柏西楓林觀光農業有限公司股東和總工程師。
一審法院認定,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王伯雄、李國峯在柏西楓林公司(原爲北京永盛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又違反與房山區長溝鎮三座庵村農工商公司所籤合作協議約定的土地使用用途,在該村非法建設住宅樓。在房山區長溝鎮政府、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房山分局等多次向其發出違法行爲通知書後,兩人明知所建住宅樓不可能具備合法交付使用的條件,仍以“山水人間”、“楓林宜墅”等名義對外銷售,先後騙取86名受害人購房款1880餘萬元。
按照王伯雄和李國峯的供述,他們在租賃期限爲50年的房山區長溝鎮三座庵村的100畝山坡荒地上進行建設,所建的爲小產權房和陽光大棚,從2008年3月至2010年年初,公司共計銷售130套左右。他們同時承認,切實存在長溝鎮政府、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房山分局、三座庵村、房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多次下發停工通知書、通知、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爲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的事實。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爲,王伯雄和李國峯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並判處王伯雄無期徒刑,李國峯有期徒刑13年。兩人不服提出上訴。
對於王伯雄和李國峯的犯罪性質,市高院在審理後作出不同的判斷。市高院二審認爲,王伯雄、李國峯所收被害人購房款,大部分用於建設住宅樓,認定兩人具有虛構事實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爲的證據不足,其行爲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同時指出,王伯雄、李國峯在無建設、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建設、銷售房屋,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並改判王伯雄有期徒刑5年,李國峯有期徒刑3年半。(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