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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序推進改革,避免在時機尚不成熟、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一哄而上。』『要吸取過去國企改革經驗和教訓,不能在一片改革聲浪中把國有資產變成謀取暴利的機會。』
——摘自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
關於有序推進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有更細致的表述:『該中央統一部署的不要搶跑,該盡早推進的不要拖宕,該試點的不要倉促推開,該深入研究後再推進的不要急於求成,該得到法律授權的不要超前推進。』
國企改革是現在進行時,很多理論探索與改革實踐都正處於動態行進之中,一下子很難區分哪些是現成的規律,哪些是有待驗證的試點,哪些還需要『喊破嗓子』進行理論創新,哪些可以『甩開膀子』放手大乾。但是,只要把握住正確的改革方向,正確領會黨中央的改革精神,再結合手頭的工作和長期的思考,就可以梳理出一份改革工作清單來。
哪些是該中央統一部署的?
國資委的直屬特設機構身份和監管架構,不能因增加了監管層次而有所削弱。尤其是在地市層級,不得擅自改變國資委直屬特設機構性質或與政府部門合並;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企業,不得擅自搞股權多元化。已經是混合所有制的,不得擅自降低國有資本股權比例;涉及政府定價范圍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國有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格局;按照國家統計標准確定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擅自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之名,直接或變相向管理層轉讓股權。
哪些是該盡早推進的?
推進實施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實現完全徹底的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改組,所有國有企業必須建立起規范化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快國有企業歷史存留社會負擔的剝離,徹底解決企業辦社會的不合理現象;合理組建或改組原有企業集團,授權其開展國有資本運營和投資業務;加快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國有經濟布局,淘汰落後產能,培育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和跨國公司;實行不同性質、功能和競爭度的國有企業分類監管,有條件的要實行一企一策,調高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市場化管理,真正實現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
哪些是該試點的?
所謂企業員工持股,是全員持股,還是僅限於管理層與核心科技骨乾持股?是僅限於混合所有制經濟,還是其他形式的國有企業也可以?如果僅限於混合所有制經濟,混合的比例達到多少纔允許?是企業員工出資購買,還是實行股權分配?如果國資委允許,而非公有資本股東不同意該怎麼辦?上述問題在沒有得到成熟經驗之前,切不可盲目推開。
哪些是該深入研究後再推進的?
針對國有企業的績效考核和薪酬激勵,是否可引入獨立第三方評價?國有企業的獨立董事或外派監事,是否可引入由群眾組織或人大、政協推選的代表?帶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是否一定要將其拆分纔能實現效率提昇和有效監管?公共服務領域涉及價格敏感的國有企業,是否一定要實行完全市場化運營?
哪些是該得到法律授權的?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依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和『地方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的憲法規定,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要求,應增加人大對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轉讓重大財產、國有企業管理層薪酬指導標准等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審批(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已列入人大審批范圍)。
作者系廣東省社會科學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