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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18日電(記者歐陽潔、許志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於4月18日發佈《關於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一級資本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申請條件和發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優先股股息支付、投資者回售、強制轉換爲普通股等,使優先股作爲其他一級資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指導意見》指出,與一般公司不同,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的目的是補充一級資本,其條款必須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並履行相應的申請審批程序。例如:任何情況下發行銀行都有權取消資本工具的分紅或派息,且不構成違約事件;沒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機制及其他贖回激勵;必須含有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該資本工具能立即轉爲普通股。
《指導意見》明確了優先股這一特定資本工具的合格標準,包括其股息支付條款、投資人回售條款、強制轉換爲普通股條款以及轉股價格和數量的確定方式。
在股息支付條款方面,在任何情況下商業銀行均有權取消優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構成違約事件;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的股息不累積到下一計息年度。
在投資人回售條款方面。商業銀行不得發行附有回售條款的優先股。商業銀行主動行使贖回權,應遵守《資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強制轉換爲普通股條款方面,商業銀行應根據《資本辦法》和《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規定,設置將優先股強制轉換爲普通股的條款,即當觸發事件發生時,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將優先股轉換爲普通股。
《指導意見》嚴格發行條件,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且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銀監會的審慎監管要求,體現“好銀行先行”的導向。同時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商業銀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強化市場約束機制,例如要求發行合約對於股息支付、強制轉換爲普通股等核心條款予以明確約定,並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在限制發行方式上,《指導意見》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包含強制轉換爲普通股條款的優先股必須採取非公開方式,主要面向以機構投資者爲主體的合格投資者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