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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通常,一起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了當事人死亡,那麼他的家屬是可以向保險公司和肇事車主索賠的。但是如果當事人是一名流浪漢,根本找不到家屬,那麼還能索賠嗎?誰來替他來索賠呢?
最近,河南省新蔡縣就發生了這麼一件事。一名流浪漢被車撞死,當地民政部門告上法院,決定替他索賠。
去年5月21日16時,被告人宋某在河南駐馬店新蔡縣街頭駕駛越野轎車起步時,將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後駛離現場。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同時在駐馬店日報刊登公告,尋找本案被害人的親屬,但一直未果。新蔡縣民政局以對無名流浪人員有救助職責爲由,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暫爲保管肇事者交付的30萬元賠償押金。
河南新蔡縣民政局社會福利中心工作人員李保華:身份不明,公安局找不到(家屬),因爲這個流浪乞討者出車禍前沒有經過民政部門救助,肇事方拿出30萬,檢察院沒地方放,才放在民政局。他(法院)說民政部門不是起訴主體,親屬才能起訴民事部分。我們跟檢察院溝通這個事了,他們說正在跟領導彙報商量這個事兒呢。先放在民政局,如果哪一天親屬找過來了,民政局就把這個錢轉給他了。
保險公司認爲,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爲”的原則,我國並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無名氏的民事索賠案件應由民政部門代爲起訴,民政部門無權參與訴訟。民政局只是臨時救助的機關,沒有法律授權或組織委託,不具有原告資格。
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只是承擔這個風險,車主和受害者是怎麼協商的,保險公司來承擔這個賠償金額,但現在都找不到人,不是保險公司不賠,是那個人沒有受益人你說賠給誰。
針對此案,新蔡縣法院審理後認爲,新蔡縣民政局雖對所管理轄區流浪乞討人員有救助職責,但當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法律並未授權民政部門可以代爲索賠,且其亦未爲本案被害人墊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故新蔡縣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遂依法裁定駁回新蔡縣民政局的起訴。
不僅僅是在河南新蔡,河南開封也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河南省開封縣民政局救助站站長耿勝利介紹,2009年,開封市朱仙鎮有一位流浪乞討的老婆婆發生交通事故,案件同樣因民政局“身份尷尬”而擱淺。
耿勝利:後來交警部門沒法辦送到咱民政上了,後來俺不是給他(肇事方)打官司了嘛,後來法院判了,判以後讓賠償她生活費、看病救治的整個費用。後來保險公司起訴了,起訴到中院,後來給咱駁回了,說咱民政局不是她的代理人,只能當她的監護人,監護人這一塊兒還得由當事人委託,咱再去以監護人的身份去起訴,到現在案子還在那擱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