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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對有一定年紀的人來說一定不會陌生,但以紅頭文件的方式爲犯罪嫌疑人求情,這應該算一件“雷事”吧?
這種“雷事”出現在湖南省雙峯縣。據中國青年報報道,4月16日,有人在網上發帖稱,雙峯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網帖稱,李定勝在事發後用做生意積累起的人脈,找到了縣裏的一個領導,這個領導指示有關部門要想辦法將李定勝“救”出來,因爲“這種事情,並沒有危害到哪個人哪個企業的利益,要想辦法保護”。該領導隨後拿着報告找到市裏的領導說情,經市領導批示後,婁底市公安局將案子移交給雙峯縣公安局查辦。
李定勝收購172公斤象牙,按黑市價超過百萬元。按照相關法律,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
但在2013年,李定勝還是被取保候審。一年多過去了,此案移交到檢察院,但迄今仍未開庭,李定勝至今“逍遙法外”……
要是沒看到紅頭文件和報告的複印件,此事還真令人難以遽然相信。但在白紙黑字加紅字面前,我們確信真的是“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在這一“雷事”背後,可以看到一個清晰的“撈人”鏈條:做生意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人脈關係找到縣領導——縣領導找到市領導——以“公”的名義出公文蓋公章——把嫌疑人轉到權力覆蓋的縣公安局——最後讓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
收購象牙究竟有多大的危害?我們很難憑一時一地的感覺做出準確判斷,但這一行爲上升到法律層面就一定有其理由。從這個“雷事”中可以顯見的是,法律遭到了權力與利益的戲弄。儘管雙峯縣的相關領導強調“我們絕對沒有干預辦案的意思”,可是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向公檢法的上司“求情”並達到目的,這不含干預辦案的意思,那算什麼“意思”?
法律應該有怎樣的權威和尊嚴,這是不需要多說的常識。但在我們這裏,許多理論和常識只是遮蔽某些實況的“蓋頭”,只有“權力新郞”才能看清“蓋頭”下的真面目。如果不是雙峯縣在“解救”犯罪嫌疑人時留下“紅頭文件”這一證據,我們還敢不相信司法獨立嗎?
儘管我們知道“一切皆有可能”,常見“雷人”“雷語”和“雷事”,但像這樣“雷”到法律的事,心裏還是不免掠過一道閃電……令人擔心的是,這樣的“雷事”還會不會變成“雷陣雨”而沒有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