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華爲與美國IDC公司的反壟斷和標準必要專利之爭備受世界矚目。在反壟斷案中,華爲勝訴贏得了2000萬人民幣的賠償。在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中,華爲的勝訴爲其省下數億美元的成本。
此前,兩案涉及商業祕密,宣判後判決書一直未公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去年10月28日披露了反壟斷案的判決內容,今年4月17日,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件的承辦法官首次解讀了該案的裁判理由。
該案審判長是歐修平博士,是廣東省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副庭長,全國知識產權專家庫的專家。他介紹,華爲採取的反擊手段是,在中國的法院狀告美國公司。其訴求很簡單,要求由中國法院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的條件(FRAND)來確定兩者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
“看似簡單的訴訟請求卻提出了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前所未有的難題。”歐修平告訴記者,法院至少面臨三大難題:一,華爲和IDC公司並沒有簽署合約,法院能不能直接確定許可費率?二,FRAND原則是電信標準化協會的知識產權政策與承諾,中國的法院能不能直接用它來做判決依據?三,在華爲沒有明確說要求判多少費率的情況下,法院該怎麼下判?
案件一立案就引起了美國、歐洲一些法官、專家的高度關注,他們在國際研討會上表達了對該案的強烈興趣。一家美國法院甚至還以中國法院受理該案爲由,停止IDC公司在美提起訴訟的審理工作。
案件怎麼審,第一步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案由。“根據現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沒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歐修平解釋,由於案件爭議的是標準必要專利,當事人並未達成合意,所以沿用專利合同糾紛或者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由並不妥當。
合議庭專門就案由的確定進行了討論,認爲現有的案由不能完整、科學確定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創造性提出了“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這個案由。
案由確定後,擺在法官面前的是這個案件有沒有可訴性?按道理,市場買賣靠雙方自願,不可強求,在專利市場亦然。“但這對標準必要專利卻不一定完全適用意思自治”,歐修平解釋。
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在一定範圍內的最佳秩序,是經協商一致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可供共同、重複使用的一種規範性文件。儘管專利是私人權利,但是當它跟標準結合形成標準必要專利(SEP)之後,就被賦予了規範性、強制性和公益性。
簡單來說,一個專利一旦成爲標準,首先該專利是任何要達到該標準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的;其次,要達到這標準就繞不開該專利的授權。一旦專利人肆意擡高許可費或採取歧視性許可,獲取額外暴利,那麼就應受適度干預。
法官對案件管轄權的詮釋讓案件得以順利進入庭審階段。
案件一經宣判,便在世界範圍引起強烈反響。而該案也成爲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廣東省高院也成爲世界範圍內首個適用FRAND原則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的法院。有世界知識產權界“福布斯”之稱的權威雜誌《知識產權管理》將該案評選爲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爲中國大陸地區唯一入選案例。(記者林潔通訊員林勁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