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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於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草案三審稿將規範政府收支行爲、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寫入立法目的,確立了四本預算的全口徑預算體系,並進一步完善了關於財政管理體制、地方政府債務等方面的規定。
加強人大審查監督
針對進一步加強人大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預算法作如下修改:
——要求報人大審批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同時要求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增加縣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的規定。
——增加將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印發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規定。
——增加對預算批准前政府安排支出的監督,要求上述支出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增加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審查決算草案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進一步細化預算公開
預算法修改徵求意見中,有人提出,爲增加預算的透明度,建議對預算公開進一步細化。
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充實、完善公開內容,增加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報表公開的規定;增加各部門在公開預算、決算時,應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作出說明的規定;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的規定。明確公開時間,政府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准或者批覆後20日內公開。
爲地方發債設“防火牆”
是否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直是預算法修改的焦點。草案三審稿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李飛說,三審稿對地方發債也規定了諸多限制,如明確舉債主體爲“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債方式限於“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途應當是“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並“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債務還應有“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此外,三審稿還在債務規模和管理方式上設“防火牆”: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三審稿還明確,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債,以及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強調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監管,如第78條將“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等情況”列入各級人大對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第93條對違法舉債或爲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嚴控機關運行經費
地方黨政機關熱衷興建豪華樓堂館所問題飽受詬病。對此,三審稿增加規定“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在預算執行環節增加“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草案還規定:“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