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下午,最高法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六類涉醫犯罪依法從嚴懲處。其中特別提到,封堵醫院私設靈堂,除依法驅散外,還將拘留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封堵醫院私設靈堂拘首要分子
《意見》提出,對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懲,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作為治安案件,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近年來多次發生的在醫院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等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這類行為,《意見》規定,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類行為
1.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
2.在醫療機構及其公共開放區域采取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為;
3.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4.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行為;
5.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行為;
6.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程序先協商調解後法院判決
《意見》規定了處理醫療糾紛的三道程序。
第一,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管理部門,暢通投訴渠道,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並要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示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程序、聯系方式。
第二,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第三,在第三方調解無效等情況下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
□處置應判處死刑的堅決判死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在審判工作中,法院始終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對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並無過錯,被告人無端猜疑,蓄意報復,犯意堅決,采取殘忍手段殺害、傷害醫務人員,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依法從嚴懲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此外,孫軍工表示,對於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悔罪的被告人,在決定具體適用的刑罰時予以考慮。
□解讀明確涉醫犯罪打擊更富操作性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馬岩介紹,近年來,浙江、湖南、天津、黑龍江等一些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案件,嚴重擾亂醫療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決定在《意見》中把這幾類比較突出的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依據予以明確。這樣,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在處罰打擊相應犯罪行為時,法律依據更明確、更清楚、更富有操作性。但是,懲罰本身不是目的,也不是治本之策。《意見》在強調依法懲處的同時,還強調要標本兼治,注重采取多種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特別是一旦發生矛盾糾紛,要暢通患者的維權救濟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患者運用投訴、調解、訴訟等多種方式理性維權,及時化解醫患矛盾,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案例
1.罪犯王英生到醫院接受針灸治療腦血栓病,後自感病痛加重,懷疑系醫生康某治療不當所致,預謀報復,持斧頭到醫院猛砍康某頭面部數下,致康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英生被判處死刑。
2.罪犯王運生在治療肺結核病期間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與主治醫生陳某發生爭執,出院後感到病情惡化,持刀闖入醫生辦公室,追砍、捅刺陳某20餘刀,致陳某頸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處理情況
上述兩案,經法院審查,醫療方案均符合醫療法律法規常規,不存在任何過錯,兩罪犯不能正確看待醫療效果,將責任歸咎於醫務人員,采取殘忍手段報復行凶,最高法核准兩人死刑。
3.罪犯卞井奎在卞龍等5人陪同下到醫院治療手傷,就診中違反流程要求拍片,無故謾罵、毆打值班醫生,打砸醫院醫療設備和辦公設備,致2人輕微傷,財產損失人民幣4000餘元。
>>處理情況
6人歸案後,其中5人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被害單位損失。法院依法從寬判處九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