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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佈的一則司法解釋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4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今日舉行的發佈會上表示,《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爲罪犯服刑場所,與執行機關報請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
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
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
針對上述問題,今日發佈的《規定》第3條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孫軍工介紹,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公示期限爲五日”。
據悉,今日發佈的這份《規定》,已於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記者 馬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