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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國家多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徐駿繪
最近,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南里社區的胡先生愁上加愁。
胡先生的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每月領取650元低保金,二是他那份“有活就幹、沒活就愁”的臨時工作。“平均下來,大概每月能掙1800元錢吧。”
掙錢少,花錢的事卻不少。上有近80歲老母親需要奉養,下有上小學的兒子需要照顧。前不久,胡先生的妻子還被查出癌症,急需治療。
“我爲妻子申請了醫療救助,但救助金要憑醫療費用單據才能領取。妻子看病已經花了兩萬多,接下來的醫療費用,怎麼辦?”胡先生一籌莫展。
可喜的是,胡先生的煩惱馬上不再有,他可以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筆者瞭解到,今年5月1日,《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除此之外,該《辦法》還給困難羣衆帶來什麼實惠,讓困難羣衆從容渡過難關呢?
破解碎片化,確保困難羣衆及時受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辦法》推行“一攬子計劃”,對上述內容分別設專章予以規範。這份“救助清單”,讓困難羣衆一看就明白“什麼可以申請”。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保底性制度安排,一旦出現缺漏就意味着會有人馬上陷入生存危機。”全國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照東說,爲此,《辦法》堅持“託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上述救助制度確定下來,有效解決以往社會救助制度“碎片化”的問題。
進而言之,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實處,困難羣衆能不能及時獲得救助,這些都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
“對此,《辦法》明確了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了多項便民求助的措施,確保困難羣衆‘求助有門’、及時受助。”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雄表示,《辦法》的實施讓社會救助成爲政府的法定義務,讓接受救助成爲公民的法定權利,更讓社會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哪些人可以申請?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供養時,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困難的也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代爲提出申請。
怎麼申請?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負責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申請結果如何作出?獲批的申請必須經過縣鄉兩級政府部門兩輪信息的核查和公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縣級政府部門必須書面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拒絕也要給對方個說法,這就要求審批必須有理有據,體現了對申請人的尊重,也保證了社會救助的公開公平公正。”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張奇林說。
救助人性化,不僅“輸血”,更引導“造血”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就讀學校負責接受教育救助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與之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該條款取消了‘公示’環節。”張奇林表示,之所以如此,是因爲根據規定,教育救助的申請人必須是低保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因此,他們之前肯定已經有兩次公示,沒必要再次公示了。這樣做也是尊重和保護貧困學生的家庭隱私,做到人性化救助。”
人性化的味道不止於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覈實並登記就業救助申請後,還應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第四十五條規定,被救助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會救助並非是‘養懶漢’,授以魚更授以漁。”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肖勝方說,上述制度安排,實際上是摒棄了過去只注重發放救助金、輕視提高生存和就業能力的做法,今後不僅要“輸血”,還要引導救助對象自己“造血”,實現真正的、長久的“脫困”。
責任剛性化,杜絕“人情保”“關係保”
社會救助制度的核心在於能否真正守住底線公正。在具體實踐中,常常有“人情保”“關係保”等“錯助”“騙助”現象,飽受羣衆詬病。
對此,《辦法》專設“監督管理”一章,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相關單位和機構,對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覈查。
“在此基礎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起經濟狀況信息覈對平臺。”張照東說,這不僅爲審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了依據,還爲今後完善退出機制奠定了基礎。
技術管控是一方面,制度建設是另一方面。《辦法》通過責任的剛性化,讓“人情保”“關係保”難以再現。
具體而言,對於騙取社會救助的申請人,一經查實,將停止發放並責令其退回救助資金、物資,並可以處非法獲取救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於社會救助的工作人員,一旦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或出現截留、擠佔、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均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爲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覈實、處理。
“技術加制度,編牢社會救助網。”楊立雄說,科技手段的運用固然重要,但務必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確保信息覈查的落實到位。同時,爲減少各級政府的責任推諉和扯皮,建議以後明確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責任分擔比例,也要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財政分擔比例。
鼓勵社會化,但政府並不能因此轉嫁責任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是《辦法》的又一亮點。根據《辦法》規定,政府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給予支持:一是賦予其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的權利;二是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社會力量的參與可以擴充社會救助的資金儲備和人員配備,不僅減輕行政部門的壓力,也能釋放社會活力。”張照東說,《辦法》還明確傳遞出這樣的信號——社會力量參與後,社會救助方式將從資金、物資保障轉向物資保障、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導三者結合。這是社會救助方式的新規範,也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救助社會化後,政府還管嗎?“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對全社會起着兜底的作用。因此,無論何時,社會救助都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張奇林說,社會力量具有天然的分散性,無法統籌全局。因此,救助社會化是政府拓寬救助渠道和豐富救助方式的一種方式,政府不僅不能因此轉嫁責任,反而還需在其中更好地履行整體規劃、救助監管等職責。
楊立雄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以法規的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有利於社會救助的服務傳遞,但救助社會化的工作也需要循序漸進,畢竟社會救助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