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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山東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戶籍管理部門決定,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落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實行“脫鉤”;而過去對超生的新生兒,在沒有徵收社會撫養費(相當於罰款)之前是不予上戶口的。我國第六次人口普查發現,有1300多萬人沒有戶口,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口,因而未能進行戶籍登記。(4月28日《現代快報》)
從權利的角度講,“黑戶”人口面臨着就學、就業、結婚生子,哪怕是出遠門都問題重重的困難,更遑論社會福利。因此,稱他們爲“不被承認的公民”,或許更爲恰當。
對於那些飽受權利之殤的“黑戶”們而言,戶籍管理與社會撫養費的“脫鉤”在地方上的率先突破,無疑是一種值得期待的糾偏與還原。但糾偏的進度又不得不令人疑慮:地方性突破,何時邁向全國性的規範執行?如果“脫鉤”的對象僅限於新生兒,那些“不曾被承認的公民”的權利與身份又將何以被兌現與還原?可以預見,對於一種被默認長達數十年的“土政策”的糾偏,其中難度與複雜性可想而知。但於保障公民的權利計,這樣的糾偏宜早不宜遲,且更有必要由地方主動“試驗”上升到法治上的統一施行,以真正令每個被失落的公民尊嚴都得以修復。
戶籍與社會撫養費的捆綁,源自於地方政府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壓力。也正因如此,鬆綁所帶來的一個潛在的壓力或說阻力即是,後者的徵收難度將上升。可以理解這樣的邏輯推理甚至利益算計,但如果這依然是阻礙兩者鬆綁的唯一理由,不得不說,其中最該被糾偏的,仍是治理上的狹隘與法治觀念上的滯後。因爲,於公民意識和法治觀念迅猛成長的當下,公民權利是否優先於行政性罰款與處罰,顯然已有着不言而喻的答案與社會共識。爲了便於某種社會治理手段的施行,就不惜搭上公民權利的剝奪,如此行爲之中的權利偏頗與治理誤區,早已昭然若揭。
公民權利不是手段,本身即是一個法治社會必須保障的最低限度目標。更沒有一種權利可以被視爲另一種治理實現的籌碼。於此而言,加速社會撫養費與戶籍的“脫鉤”,只是公民權利修復的一種必然要求與常識的迴歸,不應該再有任何理由被延遲。於公共治理來說,它的警醒意義同樣應該被銘記與踐行:法治社會,不應該有“不被承認的公民”,任何的治理與管理方式,也都應止於公民的權利邊界。